(2013)北民一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黄怀华诉唐立波劳务雇佣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怀华,唐立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一初字第696号原告黄怀华。被告唐立波。原告黄怀华诉被告唐立波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审判员李贵传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文记珍、莫欣能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唐见凤担任法庭记录。于2013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怀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立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怀华诉称:我于2012年6月26日至2012年11月6日受雇于被告制造矿山机械,由于被告拖欠我2012年8月、9月、10月工资,在欠条日期(2012年12月15日)到期至今,经过多次追要,仍然还有人民币壹万壹仟肆佰伍拾伍元正(¥11455.00元)工资没有结清,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结清原告2012年8月、9月、10月工资共计人民币壹万壹仟肆佰伍拾伍元整(¥11455.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唐立波未作答辩。综合当事人的陈述与举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被告唐立波雇请原告黄怀华做工,被告唐立波写下欠条言明:“因资金周转困难,唐立波欠黄怀华2012年8月、9月、10月工资共计人民币20655元,以上欠款在2012年12月15日之前还清。”后经原告追索,被告已付9200元,尚欠11455元至今未付。为此引起纠纷成讼。本院认为:被告唐立波雇请原告黄怀华做工,拖欠原告工资的事实清楚,有被告唐立波亲笔所写的欠条为凭。原告诉请的理由充分,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立波付给原告黄怀华人民币11455元。案件受理费8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此款由被告直接付清给原告。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贵传人民陪审员 莫欣能人民陪审员 文记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见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