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民终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堡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堡业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终字第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堡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春法。委托代理人:史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才龙。上诉人杭州堡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堡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9月4日作出的(2012)浙杭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向堡业公司发出《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否则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堡业公司未在上述通知期限内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2013年11月14日,堡业公司向本院明确表示将不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自愿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应按堡业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杭州堡业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奕审 判 员 王红根代理审判员 张玉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