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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知民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广州新月演艺经纪有限公司与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荔湾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118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新月演艺经纪有限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荔湾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知民初字第1188号原告:广州新月演艺经纪有限公司,住所:(仅作办公用)。法定代表人:徐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轶,北京市北斗鼎铭(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达俊,北京市北斗鼎铭(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肖汉华。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荔湾店,住所:。负责人:周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新月演艺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荔湾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新月演艺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新月演艺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阳福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