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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成都神钢建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孙昊、安徽纵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神钢建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孙昊,安徽纵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东民二初字第00484号原告:成都神钢建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涡川博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炤、王相印,该公司员工。被告:孙昊,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安徽纵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梦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神钢建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昊、安徽纵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神钢建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神钢建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50元,减半收取为3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黄德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