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礼民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张素芹申请邵明堂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素芹,张海合,邵明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礼民保字第00031号申请人:张素芹委托代理人董艳玲被申请人张海合被申请人邵明堂申请人张素芹因与被申请人张海合、邵明堂存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提交保证金,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海合的陕AM08**面包车予以扣押。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海合的陕AM08**面包车予以扣押,并存放于礼泉县交警大队停车场。二、由申请人张素芹向本院提交保证金15000元人民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张素芹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需提起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魏超宏审 判 员 :苗远源人民陪审员 :王景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 靳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