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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14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427号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下坡店村。法定代表人:王文军,总经理。被告张强,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龙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免交纳。审判员  连春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