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谢新铭与冀晓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新铭,冀晓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577号申请执行人谢新铭。被执行人冀晓菁。申请执行人谢新铭与被执行人冀晓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17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审 判 员 张伯虎代理审判员 郭 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