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萧义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鲍风娥与胡国军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风娥,胡国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民初字第387号原告鲍风娥。委托代理人沈永水。被告胡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鲍风娥诉被告胡国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鲍风娥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国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鲍风娥撤回对胡国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鲍风娥负担,予以免交。审 判 长 陈      利      红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人民陪审员 卢雪根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杨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