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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诉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林依琳与王永虎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依琳,王永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诉保字第60号申请人林依琳。法定监护人郑晓华,女,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系林依琳之母。法定监护人林飞云,男,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系林依琳之父。被申请人王永虎,男,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林依琳与被申请人王永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8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王永虎所有的湘x**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间存放于永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二、查封、扣押期限为壹年,自2013年11月15日起至2014年1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邝                                                                               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侯                                                                               仁法   官 寄语:申请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届满前三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续保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