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揭普法占民初字第5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02郑顺德与陈焕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顺德,陈焕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揭普法占民初字第501-1号原告:郑顺德,男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被告:陈焕铭,男,汉族,住普宁市。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的(2013)揭普法占民初字第5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告陈焕铭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XX支行卡号为62×××59的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XX支行卡号为95×××01的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XX支行卡号为62×××73的账户的银行存款。查封了原告郑顺德为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粤V×××××丰田牌小型轿车1辆。现原告郑顺德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请求法院解除对被告陈焕铭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和对原告上述车辆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郑顺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陈焕铭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XX支行卡号为62×××59的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XX支行卡号为95×××01的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XX支行卡号为62×××73的账户的银行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原告为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粤V×××××丰田牌小型轿车1辆的查封。审判员 蔡少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国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