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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民初字第30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张圣启与孟现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圣启,孟现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云民初字第3057号原告张圣启,男,1957年10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忠民,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香,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现艳,女,1974年6月20日生,汉族。原告张圣启与被告孟现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圣启及其委托代人朱忠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现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圣启诉称,2012年3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借期一年,年息2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收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3000元,利息按照年息2000元标准从2012年3月28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被告孟现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孟现艳于2012年3月28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借款期限内利息2000元。被告孟现艳向原告出具了收条,收条载有“到期后须取22000元”等内容。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收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关于涉案借款的约定合法有效,被告孟现艳应按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2000元。关于逾期利息,原告主张从2013年3月28日支付至本院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1000元并不违反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现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张圣启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被告孟现艳负担(因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