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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张金花与马海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花,马海元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532号原告张金花,女,汉族,农民,住涉县。委托代理人马风林,涉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海元,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花与被告马海元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花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金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金花负担。审判员  陈宝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世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