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民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036号原告刘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刘英杰,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自愿撤诉,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永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