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行诉初字第0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何金芳、赵素娥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泰行诉初字第0021号起诉人何某,女,1952年3月10日生,汉族。起诉人赵某,女,1969年11月13日生,汉族。本院收到何某、赵某诉某市规划局的起诉状,起诉人要求撤销某市规划局作出的“关于长征路东侧、如泰运河北侧、两泰官河西侧地块的规划审查意见”的具体行政行为。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某市规划局作出“关于长征路东侧、如泰运河北侧、两泰官河西侧地块的规划审查意见”的行为是相关房屋拆迁环节中的阶段性行为,该行为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现何某、赵某对某市规划局的“关于长征路东侧、如泰运河北侧、两泰官河西侧地块的规划审查意见”另行起诉,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何某、赵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 军审 判 员 何月萍人民陪审员 李禹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熊小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