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张成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佳,曲永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322号申请执行人张成佳,男,195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曲永久,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申请执行人张成佳与被执行人曲永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1815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曲永久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成佳案款41353.49元及利息。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立案执行。2013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证明被执行人尚欠案款8000元,其余案款已付清。2013年10月29日被执行人交付案款8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款。本案执行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18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宫良基审判员 姚增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弘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