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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民初字第36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卫涛与被告张天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涛,张天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3683号原告王卫涛。被告张天华。原告王卫涛与被告张天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卫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卫涛承担。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