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砀民二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20-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与孙小丽、康福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孙小丽;康福香;陈亚洲;庞宾侠;李春梅;周红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砀民二初字第0029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东升路。负责人:宋海桥,职务行长。被告:孙小丽,女,33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康福香(系孙小丽之夫),男,32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陈亚洲,男,35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庞宾侠(系陈亚洲之妻),女,30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李春梅,女,34岁,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周红桥(系李春梅之夫),男,37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与被告孙小丽、康福香、陈亚洲、庞宾侠、李春梅、周红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邮储银行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李春梅等六被告名下的存款18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邮储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春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账号60×××57上的存款8952.4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 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馨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