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楼彩仙与蔡通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彩仙,蔡通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443号原告:楼彩仙,委托代理人:王天弟。被告:蔡通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彩仙与被告蔡通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彩仙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楼彩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楼彩仙负担。审 判 长 吕美丽人民陪审员 徐建平人民陪审员 胡孝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晓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