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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龙执字第99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川岛焊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川岛焊接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飞皇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龙执字第992-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川岛焊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东环二路西侧绿茵华庭1栋107号龙环二路493号。法定代表人:陈义群,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飞皇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宝源社区自力大道38号一单元201。法定代表人:王安亮。深圳市川岛焊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飞皇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飞皇鑫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飞皇鑫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上以人民币22115.00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志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创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