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利民二初字第07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利辛县绥利边境贸易公司与魏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辛县绥利边境贸易公司,魏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二初字第0705号原告:利辛县绥利边境贸易公司,住所地:利辛县。法定代表人:黄崇新,经理。被告:魏凯,男,汉族,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利辛县绥利边境贸易公司与被告魏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段莉莉人民陪审员 陆 琳人民陪审员 邵 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