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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侯万富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公司、何国棠、刘生才、陈超豪、叶其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公司,侯万富,何国棠,刘生才,陈超豪,叶其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8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负责人卢荣芬,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明星,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万富,男,土家族,1965年11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夹石镇。委托代理人廖建起,广东信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何国棠,男,汉族,1973年10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三溪田西村仁寿里**号,公民身份号码4406211973********。原审被告刘生才,男,汉族,1940年6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韶关市。委托代理人刘志兴,男,汉族,1977年9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原审被告陈超豪,男,汉族,1987年6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高村镇。原审被告叶其汉,男,汉族,1982年8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郁南县宋桂镇。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负责人涂必峰,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侯万富、原审被告何国棠、刘生才、陈超豪、叶其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3)佛三法民四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公司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679.6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2839.84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张雪洁代理审判员 ?翁丰好代理审判员 ?陈星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吴玮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