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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玄锁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20-06-22

案件名称

南京建苑测绘规划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南京邮政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南京建苑测绘规划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南京邮政局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C}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玄锁民初字第173号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建苑测绘规划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苑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兰园21号1幢204室。 法定代表人高俊强,男,1962年9月17日生,汉族,建苑公司执行董事,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黄洪扣,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南京邮政局,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362号-366号。 负责人李春江,南京邮政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勇、宗雪,江苏永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建苑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南京邮政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建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俊强及委托代理人黄洪扣、南京邮政局的委托代理人许勇、宗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京邮政局本诉称,2009年8月,南京邮政局的“南京邮政局一枢纽生产楼改建工程深基坑监测”(以下简称‘深基坑监测’)项目招标,招标方式为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方给出监测项目清单及相应的测量次数,投标人以综合单价形式报价,价款结算方式为监测次数可随施工情况调整,最终结算按实测次数及单价决算。建苑公司投标后中标,中标价为201020元。2009年12月9日,南京邮政局与建苑公司签订“南京邮政局一枢纽生产楼改建工程深基坑监测合同”(以下简称监测合同),合同关于价款结算方式的约定同招标文件。合同附的“投标报价单”列明监测项目、监测数量以及每个项目的综合单价。 合同签订后,建苑公司编制的监测方案于2010年1月27日经专家评审会评审通过。南京邮政局将监测方案报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质监站”)备案时,质监站要求按现行国家基坑监测规范及南京市有关规定对监测项目、监测点数量进行调整。南京邮政局遂即要求原告根据质监站要求相应调整监测方案。2010年2月,建苑公司、南京邮政局、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四方在调整后的监测方案的备案表上盖章确认。 监测方案在质监站备案后,建苑公司按监测方案确定的监测项目及测点数量进行监测,并按基坑监测规范规定的或南京邮政局要求的监测频率实施监测。每次监测完成后,建苑公司均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将监测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给南京邮政局、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监测期间,由于基坑工程施工工期延长、施工险情多发、相邻的火车站及周边建筑物对监测要求高等实际情况,实际监测数量远远超过了合同附件清单暂定的数量。2011年8月30日,基坑工程施工至±0.00,监测工作结束。2011年9月29日,建苑公司按合同约定向监理单位提交基坑监测总结报告。后建苑公司与南京邮政局进行结算,但南京邮政局以种种理由拒绝审核确认建苑公司实际监测的工作量,从而导致双方结算无法进行,经建苑公司自行决算,最终结算价款为7999845元。南京邮政局分别于2010年4月和2011年1月向建苑公司支付监测费80000元和90000元,合计170000元。此后,虽经建苑公司多次催要,南京邮政局未再支付过任何款项。 建苑公司与南京邮政局之间的监测合同合法有效,建苑公司依照约定履行了监测义务,实际监测的监测项目、测点数量及监测频率符合合同约定及监测规范,最终结算应按合同约定按实测次数按单价决算。故建苑公司要求南京邮政局立即付清拖欠的监测费782984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1年12月28日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南京邮政局辩称,建苑公司所诉请的监测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是建苑公司单方计算的结果,未经南京邮政局确认。建苑公司在监测过程中违反监测合同的约定,未尽监测职责,在未与南京邮政局协商,也未经南京邮政局确认的情况下,擅自增加监测次数及项目。同时,建苑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不真实,且在监测过程中未监测出相应事故,造成南京邮政局经济损失,因此请求驳回建苑公司的诉请。 反诉原告南京邮政局反诉称,2009年8月,南京邮政局依据相关规定就基坑监测工程进行了招标,同年12月与中标的建苑公司签订了基坑监测合同。鉴于南京邮政局此次的改造工程现场紧邻南京火车站一号站台,且周边还有居民楼,基坑监测的准确性和效率对整个工程是否能够安全高效的进行事关重要。对此双方在基坑检测合同第三项建苑公司义务第1条、第8条、第9条等多条约定,要求建苑公司应根据实际进度、周边情况、气候变化等制定安全可靠的监测方案,防止监测疏漏造成事故,并对基坑及邻近建筑物(包括地下管线),特别是火车站无柱雨棚的安全性负责,同时要求建苑公司的监测数据要全面、真实、可靠,要对超预警值情况做到当日报告,以便采取措施进行补救,防止造成事故。尽管合同中做了如此详尽的约定,但建苑公司在履行监测义务时,不仅不按照合同履行,而且其委派的监测项目负责人更是没有去过监测现场,没有参加过一次工程例会。监测数据胡编乱造,完全不真实,监测报告无效。2010年11月26日由于建苑公司未能及时监测到火车站一号站台地面裂缝从而导致轨道变形,差点酿成重大安全事故,后南京邮政局的工程项目被南京火车站相关部门勒令停工,给南京邮政局造成重大损失。后南京邮政局、建苑公司以及南京火车站等有关部门领导均到事故现场,均能看出地面裂缝轨道变形,而作为监测专业人士的建苑公司竟然未能察觉,在事故前一天的工程例会上建苑公司还在汇报监测项目均正常。建苑公司在履行监测义务时极其敷衍了事,数据建立在空中楼阁之上。截至今日,南京邮政局因2010年11月26日的安全事故已向南京火车站赔偿了站台围墙修复费用、铁路监督费、铁路部门人工、机械停工窝工等各项费用,同时该次安全事故还造成了延误工期损失及召开安全论证会等专项会议相关费用损失,南京邮政局已支付各项损失及费用约为80万元。根据监测合同的约定,由于建苑公司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请求判令建苑公司赔偿南京邮政局经济损失80万元。 反诉被告建苑公司辩称,建苑公司已按约履行了监测义务,南京邮政局的反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损失与建苑公司无关。理由如下: 1、关于项目负责人。双方于2009年12月9日签订的监测合同第三条第13款约定蔡某为项目负责人。2010年2月,经质监站备案且经南京邮政局确认(在备案表上盖章)的监测方案中,“项目负责人”变更为高俊强。监测方案关于监测人员工作的安排是:“由陈某负责项目的协调,并参加甲方或监理组织与监测有关的重要工程协调会,现场负责人同时参加,日常例会由现场测试负责人参加。”实际执行中,“项目的协调”及“与监测有关的重要工程协调会”(以专题会议形式组织)都是由高俊强本人负责及参加的。高俊强是教授,陈某是助理工程师,而且高俊强作为项目负责人,并没有造成监测合同第三条第13款所述的“工作组织不力,管理不善,影响到工程进度或工程质量”的情形。因此,建苑公司在履行“项目负责人”的义务上,实际上是提高了工作质量。在实际执行中,建苑公司都是为了提高监测工作的管理水平才调整“项目组组长”或“现场测试负责人”的,故南京邮政局认为项目负责人没有去过监测现场,没有参加过工程例会的意见,没有事实根据,混淆了“项目负责人”与“现场负责人”的概念。 2、关于监测数据。在实际监测工作中,建苑公司的现场监测人员都履行了监测合同第三条第7款规定的“通知现场监理工程师”的义务,并且都实际实施了监测工作。监测人员每次到现场监测,首先到南京邮政局的现场代表及现场监理工程师的办公室签到,同时提交上一期监测报告,并通知监理本次监测的内容,现场监理工程师经常跟随监测人员到现场监督。每次现场监测工作结束后,现场测试负责人都按南京邮政局的要求,回到南京邮政局的现场代表办公室,在会议室门口张贴的《南京邮政局一枢纽生产楼改建工程基坑及周边环境监测情况一览表》上填写数据并签字。 3、关于2010年9月13日火车站一号站台的裂缝问题。首先,按照监测合同及监测规范,建苑公司的现场监测是依照约定的监测方案,在规定的监测点上,按照规定的频率实施的。由于本工程项目不是24小时连续监测,因此对在两次监测之间发生的裂缝现象,建苑公司不可能实时监测到,因此即使建苑公司未能及时报告裂缝,也不属建苑公司的过错。 其次,建苑公司已在2010年9月13日的监测报告(第78期报告)中,对火车站一号站台相关监测点的情况做了报告,并提了建议。南京邮政局在建苑公司开始实施2010年9月13日的监测工作之前发现了一号站台出现裂缝,正常情况下只须提醒监测人员注意巡视就可以了,而南京邮政局却夸大其词,对建苑公司未实时向其报告该裂缝进行上纲上线,毫无道理。 第三,南京邮政局于2010年9月13日发现的火车站一号站台的裂缝,在当时是很微小(小于1mm)的裂缝,按规范是在允许值范围内的正常的裂缝。南京邮政局自以为是,以此说事,完全是过于苛刻。 4、关于火车站贵宾通道的裂缝问题。南京邮政局提供的裂缝照片大多是贵宾通道的裂缝照片,但贵宾通道的裂缝是在基坑开挖前即已存在,建苑公司早已向南京邮政局报告过。2010年1月6日,建苑公司对基坑周围裂缝进行了普查,对基坑周围较明显的裂缝进行了编号拍照,并将照片提交给了南京邮政局和监理单位,其中就包括贵宾通道的裂缝照片。此后,火车站贵宾通道的裂缝一直在建苑公司的监测范围内。 5、关于裂缝监测的问题。在2010年11月26日的轨道变形事故发生前,建苑公司一直对与一号站台相关的裂缝进行了重点监测。具体的监测报告及预警见附表1。 6、关于火车站轨道变形问题。首先,火车站铁轨并不属于建苑公司的监测范围。在招标文件、监测合同、监测方案中,皆无铁轨监测的内容。至事故发生后,铁路部门仍未允许建苑公司进行轨道监测。其次,经专家论证,轨道变形是由于“本工程地源热泵钻孔抽水时,对基岩新构造裂隙承压水进行了揭露和降水”所造成的。监理单位也认为轨道变形与湖北风神“排除地下有压水”有关。第三,对地源热泵埋管冒水的危害性及预防措施,建苑公司曾提前向南京邮政局提醒过。 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一、2009年8月,南京邮政局发布了“南京邮政局一枢纽生产楼改建工程深基坑监测招标文件”,该文件的主要内容为:招标范围为深基坑监测,基坑面积约10760平方米,本次投标报价设最高限价30万元,本次投标报价采用综合单价形式,招标方给出招标清单及相应的测量次数,投标人以综合单价形式进行报价,投标单位中标后最终结算按实测次数确定总价;投标单位应于监测次日将经过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监测报表及时提交甲方或工程监理单位,超预警值时当日提交,所提交的监测数据必须全面、真实、可靠,并对所提交的监测数据负责,对基坑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报警,以便采取措施进行补救,防止造成事故;投标单位进驻工地,完成监测点的埋设后,首次支付投标单位中标总价的20%,第二次付款待乙方实测工程量完成招标总点次数的50%时,支付中标单位中标总价的30%,第三次付款待乙方实测工程量完成招标总点次数的80%时,支付中标单位总价的30%,尾款待监测工作结束且监测报告监理、甲方审核通过后30天内一次性付清余款(备注:实际施工时,增减点次数的付款方式按上述付款比例同期支付)等。该招标文件发布后,建苑公司进行了投标,并中标。 二、2009年12月9日,南京邮政局与建苑公司签订了“南京邮政局一枢纽生产楼改建工程深基坑监测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为:甲方(南京邮政局)与乙方(建苑公司)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南京邮政局一枢纽生产楼改建工程深基坑监测工作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乙方应根据实际进度、周边情况、气候变化等制定安全可靠的检测方案,合理布设监测点,防止监测疏漏造成事故,并对基坑及邻近建筑物,特别是火车站无柱雨棚的安全性负责;乙方成立相应的项目小组(含项目组负责人一名,成员人数自定,一经确定项目的所有成员后,除非经过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组成员);乙方应于监测次日将经过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监测报表及时提交甲方、工程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接近或超预警值时当提交,并应立即通过甲方、监理及施工单位,乙方所提交的监测数据必须全面、真实、可靠,并对所提交的监测数据负责,对基坑发生的异常情况应及时报警,第一时间告知甲方、工程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以便采取措施进行补救,防止造成事故;乙方在整个现场监测工作完成后一周内向甲方出具监测总结报告4份;乙方委派蔡某为本检测项目负责人,若项目负责人对工程检测工作组织不力,影响到工程进度或质量,甲方有权更换项目负责人;关于监测内容及监测次数,根据监测方案确定本工程基本工作量(包含但不限于合同所列项目)及基本收费,合同所列监测项目为9项,如果监测过程中需增减观测次数,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和甲方(紧急情况可口头或电话告知,书面通知后补),经同意后方可增减监测次数,书面通知单作为以后决算依据之一;当出现险情时,视需要每天观测一次或上午、下午各观测一次,及时报告测量结果,派专门人员24小时值班,直至险情结束,预计监测次数为40次,监测频率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本工程根据投标单价按实结算,暂定工作量中标价为201020元(其中包括对周围地面、建筑物裂缝进行普查、拍照的费用5000元),乙方进驻工地,完成监测点的埋设后,支付乙方工程款中标价的40%,底板浇筑完成后,支付乙方工程款中标价的30%,至正负零施工完成后支付中标价的10%,主体完成后支付乙方工程款中标价的10%,竣工结束时将完整的监测报告和决算书交监理单位、甲方审核通过后支付乙方工程款中标价的5%,最终剩余的余款待第二、三年测量主体工程沉降完毕后支付等。合同附报价单: 序号 监测项目 监测数量(点、根、只) 本次招标暂定工作量(点次) 综合单价(元/点次) 合计(元) 1 圈梁水平位移、垂直位移监测 28 55 12 18480 2 深层水平位移监测 12 60 70 50400 3 支撑轴力监测 32(断面) 60 40 76800 4 地下水位监测 6 55 12 3960 5 基坑周边建筑物沉降 10 55 12 6600 6 支撑立柱沉降监测 30 50 12 18000 7 周围道路沉道路沉降位移监测 18 55 12 11880 8 周边道路管线变形监测 4 55 45 9900 9 周围地面、建筑物裂缝普查、拍照 100 1 50 5000 合计 201020 三、合同签订后,建苑公司制定了基坑监测观测方案。2010年1月27日,建苑公司组织了由四位专家组成的评审会对建苑公司的基坑监测观测方案进行评审,监理单位江苏建科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科公司)、南京邮政局参加了评审会,专家组认为建苑公司提交的基坑监测方案编制深度达到工程实施的需求,内容基本完整,同意其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实施。监测方案中,项目负责人变更为高俊强,监测方案关于监测人员工作的安排是:由陈某负责项目的协调,并参加甲方或监理组织的与监测有关的重要工程协调会,现场负责人同时参加,日常例会由现场测试负责人参加等。后南京邮政局将建苑公司的基坑监测方案报质监站进行备案,根据要求监测项目进行了增加,监测点数也进行了调整,南京邮政局、建苑公司、设计单位及监理单位均对备案表进行了盖章确认。 四、自2010年2月5日至2011年8月18日期间,建苑公司共出具了412份监测报告,南京邮政局、监理单位建科公司及承建单位签收了411份。2011年8月30日,南京邮政局一枢纽生产楼改建工程完成地下室结构施工,并定于2011年9月28日验收。2011年9月28日,建苑公司提交了监测最终总结报告,监理单位建科公司进行了签收。南京邮政局分两次向建苑公司付款170000元。 五、2011年10月24日,建苑公司向监理单位建科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函,并提交了南京邮政局一枢纽生产楼改建工程深基坑监测竣工结算资料。结算资料的主要内容见附表2。 后建科公司回函给建苑公司,称已收到建苑公司提交的工程联系函及南京邮政局一枢纽生产楼改建工程深基坑监测竣工结算资料,但要求建苑公司按合同文件、招标文件要求补充完善依据和确认手续,否则监理无法协助业主审查监测工作量竣工结算。2011年12月15日,南京邮政局向建苑公司发出通知,内容为:我局一枢纽工程基坑监测项目已经结束,请建苑公司提交该项目的竣工报告,并根据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约定要求,在接到本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资料前来办理工程结算,逾期作为自行放弃处理。2011年12月28日,南京邮政局再次向建苑公司发出通知,内容为:你公司未按2011年12月15日通知单要求前来商谈,而是于2011年12月20日通过EMS寄出未经双方或监理方确认的结算资料,我方已经收到,我方认为此结算依据不充分,并未按照业主联系单要求,工程量并未经双方认可,请你公司根据合同及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经双方或监理方认可工程结算,并于7个工作日内到一枢纽工程项目部进行结算事宜商谈,否则视为放弃。后双方因工程量及价款问题存在争议,双方未能进行结算。 六、2010年12月17日,上海铁路局向南京邮政局发出安全监察通知书,主要内容为:2010年12月16日在南京站发现南京邮政局一枢纽生产楼改建工程对既有铁路产生了严重问题,南京站1、2号站台对应生产楼施工处站台有下沉现象(肉眼观察),上行Ⅱ道对应施工处线路有85毫米的沉降,1—7道对应处据南京桥工段测量均有不同程度沉降;经专家研究会议论证,施工方案中对地质水情的变化可能对既有铁路和车站设施产生的严重后果考虑不周,循环地热管的处置和水压的测试缺乏周密措施;同时发现你部在施工前没有按照上海铁路局邻近营业线施工的相关管理规定,将施工方案报铁路局审批,没有与相关行车组织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要求你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制定专项措施,扼制扩大势头,同时积极与设备管理单位沟通协调,制定完善方案、落实整改,消除施工对既有线及站台、雨棚等带来的隐患,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同时按照邻近营业线施工的相关规定,补齐审批手续、签订安全协议等。 审理中,南京邮政局对建苑公司出具了411份监测报告无异议,但不认可建苑公司根据监测报告统计的监测明细和监测次数,故根据建苑公司的申请,本院委托江苏天目会计师事务所对411份监测报告中的监测项目和次数进行了审核。江苏天目会计师事务所于2013年10月16日出具审核报告,审核结论为本工程量(监测次数)为111827点次,具体分项监测项目见附表3。 建苑公司和南京邮政局均对监测报告无异议,本次监测费用为40000元,由建苑公司预付。 建苑公司和南京邮政局分别请专家张涛、陶茂之代表自己就专业问题提出了意见,双方的争议焦点如下: 一、关于增加监测项目和监测次数是否符合双方的约定。南京邮政局坚持称: 1、关于增加监测项目。作为支付监测费用依据的监测项目应以合同为依据,不应以备案表为依据。深基坑工程监测备案的规定是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发布的,不是法律强制性要求,南京邮政局与建苑公司基于深基坑监测的形式审查要求而进行备案,不是对合同的变更。 就备案的内容而言,增加项目后所形成的“基坑监测观测方案”没有经过专家论证。同时,备案表中确认的四名监测人员高俊强、王某1、刘某、王某2,而“基坑监测观测方案”中没有了王某2,增加了贺某、蔡某和陈某。根据备案表,备案的监测人员均有持资格证,而未备案人员是否有监测资格尚是未知数。因此,备案的“基坑监测观测方案”与备案表相矛盾,备案的“基坑监测观测方案”也未按要求经专家论证,这足以说明备案只是形式,不应以备案表确定增加的监测内容计算监测费用。而且,根据辅助代理人的专业性解释,增加的监测项目从技术上讲也无必要。 另外,建苑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中监测人员又出现了伏某的签名,此人既不是“基坑监测观测方案”中的监测人员,也不是备案表中注明的监测人员。如建苑公司认为应按备案表确定的监测内容计算监测费用,则建苑公司所有的监测报告均为违法的监测报告,均不能作为支付监测费用的依据。 2、关于增加监测次数。根据合同第四条监测内容和监测次数的约定,“如果监测过程中,需要增减观测次数,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告给监理和甲方(紧急情况可口头或电话告知,书面通知后补),经同意后方可增减观测次数,书面通知单作为以后决算依据之一。”建苑公司未经南京邮政局同意增加的观测次数,不符合合同约定,建苑公司的决算缺乏依据,南京邮政局不应承担该部分增加的监测费用。 对建苑公司认为会议纪要能够证明增加观测次数已得到南京邮政局同意的意见。首先,会议纪要是施工过程的例会形式,与合同约定的书面告知形式完全不同,例会的参加人员包括工程的各个单位,而合同约定的书面形式仅就合同双方,因此建苑公司以会议纪要代替书面通知明显是牵强附会。其次,会议纪要中建苑公司没有就具体监测项目提出明确增加的监测次数,南京邮政局也没有明确答复同意增加或减少具体的监测次数。因此,建苑公司以会议纪要作为增加监测次数的计费依据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对南京邮政局的上述意见,建苑公司认为: 1、关于增加监测项目。本工程实际监测的项目是南京邮政局、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质监站、建苑公司共同确认的,虽然与合同约定的监测项目相比增加了很多项目,但增加的项目属于双方对合同合法有效的变更,理由如下: (1)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本次招标报价,招标方给出招标清单及相应的测量次数,投标人以综合单价形式进行报价”。可见,本案招标方式为工程量清单招标,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基本原则是招标方对工程量(在本案即监测项目及次数)的范围负责,投标方对工程量的报价负责,因此合同中的监测项目及次数是邮政局在招标中设定的。另外,招标文件还规定,监测内容应符合南京市建委关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南京市建设工程局‘宁建工【2006】213号’文件及附件要求。因此,南京邮政局应对招标清单及合同中设定的监测项目及次数能否通过质监站备案负责。 (2)监测合同签订后,建苑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的监测项目编制了监测方案,该方案经专家评审通过,但报质监站备案时,质监站要求按现行国家基坑监测规范及南京市有关规定增加监测项目、测点数量。在此情况下,南京邮政局要求建苑公司根据质监站要求调整相应监测方案,同时南京邮政局委托设计单位重新设计监测图纸。2012年2月,南京邮政局、建苑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送质监站备案的监测方案表上盖章确认,且已经质监站备案。因此,在合同签订后增加监测项目是因质监站要求,南京邮政局、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合法有效的合同变更,并非建苑公司单方擅自增加。 (3)建苑公司在实际监测工作中,是严格按照上述监测方案及监测图纸实施监测并向南京邮政局出具监测报告的,南京邮政局每次接受监测报告时均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合同变更部分已实际履行,双方在履行中对变更部分并无异议。 2、关于增加监测次数。建苑公司实际监测次数是符合合同约定、监测方案、会议纪要及国家基坑监测规范要求的。合同第四条第三款对监测频率作了具体规定,监测方案对监测频率的说明与合同的约定一致,但合同及监测方案均约定“监测频率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在实际监测过程中,由于“现场实际情况和施工进度”变化,监测频率多次进行了调整,但每次调整均是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提出的,并且从会议纪要内容看,都是应南京邮政局、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或铁路方面的要求增加监测次数。 会议纪要是监理单位组织召开的工程专题会议或工地例会的会议记录,南京邮政局派代表参加会议并在会议纪要上签字应视为南京邮政局确认会议纪要的内容,因此会议纪要对监测次数的要求,应视为南京邮政局认可对合同关于监测频率的变更。 对于南京邮政局认为,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约定,如果需要增减观测次数,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告监理单位和南京邮政局,经同意后方可增减监测次数,而建苑公司增加监测次数并未事先报监理单位和南京邮政局,因而增加的监测次数无效的意见。建苑公司认为,合同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变更程序只适用于建苑公司主动要求增减监测次数的情形,但本案中增加监测次数是应南京邮政局、监理单位要求增加的,因此南京邮政局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对自己要求增加的监测次数予以反悔。 二、关于监测报告的数据是否真实、监测报告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行业规范要求。南京邮政局坚持称: 1、根据监测合同第三条第7款的约定,建苑公司按照监测方案例行监测时,需要通知现场监理工程师,否则视为无效数据。根据《深基坑监测招标文件》第四条约定,监测时需通知甲方人员或工程监理到现场进行确认。根据监测合同第八条约定,招标文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而建苑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监测程序,监测完全走过场,随意编造数据,没有通知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南京邮政局人员到场确认,只是事后把报告送交南京邮政局,建苑公司是否实际现场监测不得而知,因此建苑公司的监测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其监测数据依监测合同的约定为无效数据。 2、建苑公司已承认项目负责人高俊强的签名为他人代签,监测报告中的监测人员伏某、贺某未经质检站备案,已经质检站备案的监测人员王某1、王某2没有参与监测。合同约定蔡某为项目负责人,后未经南京邮政局认可,又变更高俊强为负责人。而且根据南京邮政局的考勤,建苑公司的监测人员经常不到岗,且已被罚款。现场监测人员有熊某、姚某、江某等,未经备案,监测明显违法。基坑监测事关建设工程安全,监测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持证上岗,对监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而建苑公司随意变更监测人员,监测人员的资质未经质检站确认,监测报告随意找人代签名,由此所出的监测报告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决算的依据。 对南京邮政局的上述意见,建苑公司认为: 1、在实际监测工作中,建苑公司的现场监测人员都履行了监测合同第三条第7款约定的“通知现场监理工程师”的义务,并且都实际实施了监测工作,主要表现为:(1)每次到现场监测,监测人员首先到南京邮政局的现场代表及现场监理工程师的办公室签到,同时提交上一期监测报告,并通知监理单位本次监测的内容;(2)现场监理工程师经常跟踪监测人员到监测现场旁站监督;(3)每次现场监测工作结束后,现场测试负责人都按南京邮政局的要求,回到南京邮政局现场代表办公室,在会议室门口张贴的《南京邮政局一枢纽生产楼改建工程基坑及周边环境监测情况一览表》上填写数据并签字。 2、关于项目负责人。监测合同第三条第13款约定蔡某为项目负责人,但其后的监测方案中项目负责人变更为高俊强。监测方案中关于监测人员工作的安排是:“由陈某负责项目的协调,并参加甲方或监理组织的与监测有关的重要工程协调会,现场负责人同时参加,日常例会由现场测试负责人参加。”实际执行中,“项目的协调”及“与监测有关的重要工程协调会”(以专题会议形式组织)都是由高俊强本人负责及参加的。高俊强是教授,陈某是助理工程师,而且高俊强作为项目负责人,并没有造成监测合同第三条第13款所述的“工作组织不力,管理不善,影响到工程进度或工程质量”的情形。因此,建苑公司在履行项目负责人的义务上,实际是提高了工作质量。 监测方案中的现场负责人或现场测试负责人,即监测合同第六条第1款约定的项目组组长,监测合同并没有要求指定项目组组长,因此建苑公司有权根据现场工作管理需要,调整项目组组长或现场测试负责人。在实际执行中,建苑公司都是为了提高监测工作的管理水平才调整项目组组长或现场测试负责人的。 三、关于新增监测项目的综合单价如何计算问题。南京邮政局坚持称: 1、关于监测费用标准问题。建苑公司承认监测合同中监测项目的单价是规定标准的3-3.5折,但增加项目的单价在未与南京邮政局协商的情况下自行确定为标准价。建苑公司如此计算增加项目的收费标准无合同依据,也不具有合理性。 2、如判决支持了建苑公司的决算价格,则进行必然违反了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南京邮政局采用邀标形式招标,是基于招标价不超过50万元。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超过50万元的工程项目均要公开招标。建苑公司诉请决算价为招标价的26倍,如予以支持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规避招标的行为,因此建苑公司的诉请金额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书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根据招标文件第(九)项第3款,“本次投标报价采用综合单价形式,投标单位应根据现场踏勘及工程相关情况,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在报价时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对监测工作影响所增加的费用,以基坑设计图纸的监测要求、南京市建委文件关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南京市建工局‘宁建工【2006】213号’文件及附件要求等。”而建苑公司在投标函中称,“我单位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工程招标文件、图纸和规范等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贰拾万零壹仟零贰拾元整的总价承接本工程的基坑监测工作。”由此可见,建苑公司是在已考虑各种因素后明确了投标的总价,即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根据招标文件,总价不应超过30万元,因此即使增加项目,也不应超过招标文件确定的总价,否则即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 对南京邮政局的上述意见,建苑公司认为:虽然一般情况下监测的招标价为政府指导价的30%至35%之间,但本案监测项目变更后,双方对增加监测项目的收费标准未能事先约定一致。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价款不能约定一致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增加监测项目的价款没有交易习惯。但监测合同中“合同有关条款”(第一条)明确约定,《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是合同签订的依据,也就是说合同价款必须依据《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确定。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第六条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价款不明确的,“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综上,建苑公司在监测费决算表中对增加的项目按《工程勘察收费标准》下浮20%计算价款符合法律规定。 四、关于南京火车站贵宾通道及一号站台地面产生裂缝、轨道产生变形,建苑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 南京邮政局坚持称:根据合同约定,由于基坑监测原因造成的事故,建苑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建苑公司因监测不到位导致对铁路产生严重影响,并已由铁路部门发出《安全监察通知书》,建苑公司作为专业单位,未尽合同义务,监测报告不能反映实际结果,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建苑公司认为监测不到是因为没有在铁路布点监测,该理由不能成立。南京邮政局基坑工程是以总包形式由建苑公司负责,建苑公司在投标时已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作为专业单位,如何布点监测是其职责范围,不能布点也应提出警示,但建苑公司未对业主提出书面意见,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南京邮政局的上述意见,建苑公司认为: 1、关于2010年9月13日南京火车站一号站台的裂缝。首先,按照合同及监测规范,建苑公司的现场监测是依照约定的监测方案,在规定的监测点上,按照规定的频率实施的。由于本项目不是24小时连续监测,因此对在两次监测之间发生的裂缝现象,建苑公司不可能实时监测到,从而即使建苑公司未能及时报告裂缝,也不属建苑公司的过错。 其次,建苑公司已在2010年9月13日的监测报告(第78期报告)中,对火车站一号站台相关监测点的情况作了报告,并提了建议。南京邮政局在建苑公司开始实施2010年9月13日的监测工作之前“发现”了火车站一号站台出现裂缝,正常情况下,只须提醒监测人员注意巡视就可以了,而南京邮政局却夸大其词,对建苑公司未实时向邮政局报告该裂缝进行上纲上线,毫无道理。 2、关于贵宾通道的裂缝。南京邮政局在反诉中提供的裂缝照片,大多是贵宾通道的裂缝照片,但贵宾通道的裂缝是在基坑开挖前即已存在,建苑公司早已向南京邮政局报告过。2010年1月6日,建苑公司对基坑周围裂缝进行了普查,对基坑周围较明显的裂缝进行了编号拍照,并将照片提交给了南京邮政局和监理单位,其中就包括贵宾通道的裂缝照片。此后,贵宾通道的裂缝一直在建苑公司的监测范围内。 3、关于轨道变形。首先,铁轨并不属于建苑公司的监测范围,在招标文件、监测合同及监测方案中,均无铁轨监测的内容。直到2010年11月26日的事故发生后,铁路部门仍未允许建苑公司进行轨道监测。其次,经专家论证,轨道变形是由于“本工程地源热泵钻孔抽水时,对基岩新构造裂隙承压水进行了揭露和降水”所造成的。监理单位也认为轨道变形与湖北风神“排除地下有压水”有关。第三,对地源热泵埋管冒水的危害性及预防措施,建苑公司曾提前向南京邮政局提醒过。 建苑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如下的证据: 1、南京邮政局一枢纽生产楼改建工程深基坑监测招标文件,证明招标方式为工程量清单招标,监测次数可随施工情况调整,最终结算按实测次数按单价决算。 2、南京邮政局一枢纽生产楼改建工程深基坑监测合同,证明合同关于价款结算方式的约定同招标文件,合同附“投标报价单”,列明监测项目、测点数量、暂定工作量及综合单价;合同约定蔡某为项目负责人。 3、编号为B62-1001006的专题会议纪要,证明2010年1月27日专家评审会通过了建苑公司的监测方案。 4、南京市房屋建筑深基坑工程监测工作方案备案表,证明根据质监站要求,合同双方对监测项目、监测点数量进行了调整变更。 5、南京邮政局一枢纽生产楼改建工程基坑监测观测方案,证明建苑公司实施监测所依据的具体监测方案;方案中项目负责人变更为高俊强,监测人员工作安排:“由陈某负责项目的协调,并参加甲方或监理组织的与监测有关的重要工程协调会,现场负责人同时参加,日常例会由现场测试负责人参加。” 6、2010年9月16日-2011年1月20日工地例会纪要,共18份。证明土方开挖至底板浇筑期间基坑出现管涌、渗漏、积水,并造成相邻的南京火车站路轨及无柱雨篷出现险情,按规范应加密监测,提高监测频率(每日必测)。 7、编号为B××9专题会议会议纪要、编号为B××2工地例会会议纪要,证明2011年2月24日开始拆除支撑,铁路方面及南京邮政局均要求拆撑期间每天监测。 8、B××4专题会议会议纪要,证明南京邮政局要求从2011年3月26日开始每天监测,视情况加密。 9、编号为B××0监理工程师联系单,证明监理与南京邮政局要求自2011年4月4日起,对重点点位每天不少于2次监测。 10、编号为B××9专题会议会议纪要,证明2011年5月4日监理与南京邮政局均要求拆撑中每天两次监测。 11、编号为B××3专题会议会议纪要,证明2011年5月20日基坑设计单位明确要求监测频率为一天二次,如遇变形增大或突变情况,应增大监测频次。 12、编号为B××7专题会议会议纪要,证明2011年5月31日建苑公司要求以后每2天监测1次,铁路方面要求雨天及北广场施工期间加密观测。 13、编号为B××5工地例会会议纪要、编号为B××9专题会议会议纪要,证明2011年6月2日南京邮政局要求对监测频次进行调整,下雨时要加密监测;2011年6月9日,南京邮政局再次要求在恶劣、下雨天气时加强观测。 14、编号为2××0工程联系函,证明2011年6月20日,建苑公司要求监测频率调整为一周2次,雨天加密,一层对撑拆除期间每天1次直至监测值趋稳。 15、编号为B××1工地例会会议纪要,证明由于连续强降雨,2011年7月14日南京邮政局要求加强监测。 16、编号为B××3专题会议会议纪要,证明2011年7月20日基坑设计单位及南京邮政局均要求一层对撑拆除期间每天2次监测。 17、编号为B××4工地例会会议纪要,证明2011年8月5日,建苑公司考虑到支撑全部拆除,基坑变形趋稳,建议监测频率改为1周1次。南京邮政局要求按规范和合同文件执行。 18、南京邮政局一枢纽生产楼改建工程基坑监测报告签收簿,证明建苑公司已及时将监测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给南京邮政局、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19、南京邮政局一枢纽生产楼改建工程基坑监测工作量统计表,证明建苑公司按监测方案确定的监测项目及测点数量进行监测,并按基坑监测规范规定的或被告要求的监测频率实施监测,实际监测的工作量远远超过了合同附件清单暂定的工作量。 20、编号为B××8监理工程师联系单,证明2011年8月30日基坑工程施工至±0.00,2011年9月28日基坑工程竣工验收。 21、南京邮政局一枢纽生产楼改建工程基坑监测最终总结报告签收函,证明2011年9月29日建苑公司按合同规定向监理单位提交基坑监测总结报告。 22、编号为2××1工程联系函、编号为B××3监理工程师联系单、2011年12月15日的通知书、2011年12月28日的工程联系单,证明监测工作结束后,建苑公司与南京邮政局进行结算,南京邮政局以种种理由拒绝审核确认建苑公司实际监测的工作量,从而导致双方结算无法进行。 23、南京邮政局一枢纽生产楼改建工程基坑监测费决算表,证明经原告自行决算,最终结算价款为7999845元。 24、高俊强和陈某的职称证书,证明建苑公司在履行“项目负责人”的义务上提高了工作质量。 25、编号为B××1的工地例会会议纪要,证明建苑公司的工作人员每次到现场监测,首先到南京邮政局现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的办公室签到。 26、编号为B××4的工地例会会议纪要、照片2张,证明现场监理工程师经常跟踪监测人员到监测现场监督。 27、编号为B××1的工地例会会议纪要、南京邮政局一枢纽生产楼改建工程基坑及周边环境监测情况一览表,证明每次监测结束后现场负责人均按南京邮政局的要求,回到南京邮政局代表办公室,在办公室门口张贴的监测情况一览表上真写数据。 28、第78期监测报告,证明2010年9月13日的监测报告对火车站一号站台相关监测点的情况已作了报告,并提出了建议。 29、照片38张,证明南京邮政局提供的裂缝照片大多是火车站贵宾通道的裂缝照片,但贵宾通道的裂缝是在基坑开挖前即已存在,建苑公司已向南京邮政局报告过,并将裂缝照片交给了南京邮政局和监理单位。 30、第35期至39期、第50期至第60期、第78期至79期、第85期、第88期、第98至99期、第104期、第109期、第127期至128期、第131期至第132期、第133期至第146期监测报告,证明在2010年11月26日南京火车站站台裂缝、铁轨下沉的事故发生前,建苑公司一直对与一号站台相关的裂缝进行了重点监测。 31、编号为B××1的工地例会会议纪要,证明在2010年11月26日的事故发生后铁路部门仍未允许答辩人进行轨道监测。 32、编号为B××5的专题会议纪要,证明经专家论证,轨道变形是由于“本工程地源热泵钻孔抽水时对基岩新构造裂隙承压水进行了揭露和降水”所造成的。 33、编号为B××9的工地例会会议纪要,证明监理单位也认为轨道变形与湖北风神“排除地下有压水”有关。 34、编号为B××5的工地例会会议纪要,证明对地源热泵埋管冒水的危害性及预防措施,建苑公司曾提前向南京邮政局提醒过。 南京邮政局为证明其意见,提供了如下证据: 1、第1期至第410期监测报告封面,证明建苑公司向南京邮政局出具的监测报告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及招标文件的规定。 2、日期分别为2010年4月15日、4月22日、5月13日、5月30日、5月27日、6月10日、6月18日、7月1日、7月8日、7月15日、7月22日、7月30日、2011年4月28日、5月5日、5月12日、5月19日、5月26日、6月2日、6月9日、6月19日、6月23日、6月30日和8月5日的工地例会会议纪要23份,证明建苑公司所实施的监测不符合招标方案、合同约定、监测方案的规定及实际情况。 3、第2期、第74期、第78期、第79期、第141期、第142期、第144期至第156期、第214期至第216期、第319期、第348期、第358期和第408期监测报告,证明建苑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不仅没有起到监测预警的作用,反而遭致南京邮政局险情频发,损失重大。 4、付款凭证,证明南京邮政局已按照监测合同的约定向建苑公司支付了监测费用17万元。 5、专题会议纪要摘抄,证明南京邮政局曾在每周工程例会中对建苑公司的监测工作多次提出质疑,并要求其改进。 6、2010年9月16日通知书,证明建苑公司的不规范监测已对南京邮政局的工程施工造成隐患,同时南京邮政局已要求如再有类似情况发生,后果自负。 7、2010年11月25日工地例会会议纪要,证明就在2010年11月26日火车站安全事故发生的前一天例会上,建苑公司仍旧汇报监测无异常。 8、照片11张,证明由于建苑公司未能及时预警,导致南京火车站1号站台地面、贵宾通道小广场等多处地面开裂变形。 9、“决算总价”报告5份,证明由于建苑公司的原因导致南京邮政局为修补南京火车站站台裂缝等造成的经济损失。 10、付款凭证,证明由于建苑公司的原因,南京邮政局已向铁路部门支付抢险费用98000元。 11、南京火车站1-5条路基下沉整治概算书,证明由于建苑公司的原因造成的铁路1-5条路基下沉,从而引起南京邮政局即将向铁路部门支付的整治费用。 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致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建苑公司与南京邮政局根据招标文件签订的监测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对于双方争议的焦点: 一、关于建苑公司增加的监测项目和监测次数。1、对于建苑公司增加的监测项目。因增加监测项目是基于政府监管部门的要求,且经过了原、被告双方及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共同确认后增加的,故建苑公司增加监测项目是经过双方确认及应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由此增加的监测费用应予以确认。2、对于建苑公司增加的监测次数,虽然监测合同约定如果监测过程中需增减观测次数,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和甲方,经同意后方可增减监测次数,书面通知单作为以后决算依据之一,但同时监测合同也约定监测频率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而由南京邮政局、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承建单位等参加的现场会议所形成会议纪要对参加方均具有约束力,建苑公司根据会议纪要的要求调整监测频率、增加监测次数均应视为南京邮政局和监理单位均同意的合理调整,且南京邮政局、监理单位及承建单位均签收了411份监测报告,故南京邮政局应支付由于增加监测次数所产生的相关监测费用。 二、关于监测报告的数据是否真实、监测报告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行业规范要求。1、对于南京邮政局认为,建苑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监测程序,监测完全走过场,随意编造数据,没有通知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南京邮政局人员到场确认,只是事后把报告送交南京邮政局的意见,因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且建苑公司也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2、对于南京邮政局认为,建苑公司随意变更监测人员,监测人员的资质未经质检站确认,监测报告随意找人代签名,由此所出具监测报告不具有合法性的意见,建苑公司在监测过程中虽然变更过监测人员,但并不能由此认为监测人员没有资质,也不能认定监测报告不合法,故对南京邮政局的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新增监测项目的综合单价如何计算问题。对于南京邮政局认为,建苑公司承认监测合同中监测项目的单价是规定标准的3-3.5折,但增加项目的单价在未与南京邮政局协商的情况下自行确定为标准价,建苑公司如此计算增加项目的收费标准无合同依据,也不具有合理性的意见。本院认为,建苑公司认可招投标价一般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的30%-35%,同时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增加监测项目的计价按照市场的交易习惯,应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计价标准的30%计算较为合理。 四、关于南京火车站贵宾通道及一号站台地面产生裂缝、轨道产生变形,建苑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对南京邮政局认为,建苑公司因监测不到位导致对铁路产生严重影响,造成铁轨下沉、站台裂缝、贵宾通道裂缝等严重安全事故,铁路部门也发出了《安全监察通知书》,建苑公司作为专业监测单位,未尽合同约定义务,监测报告不能反映实际结果,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的约定,建苑公司应根据实际进度、周边情况、气候变化等制定安全可靠的检测方案,合理布设监测点,防止监测疏漏造成事故,并对基坑及邻近建筑物,特别是火车站无柱雨棚的安全性负责,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南京火车站贵宾通道及站台产生裂缝,尤其是造成铁轨下沉重大事故的直接原因虽然不是建苑公司,但建苑公司作为监测单位没有提前及时充分预警,让相关单位及时发现、整改问题,最终造成了事故,故建苑公司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根据其责任的大小,本院酌定为40%。对于南京邮政局的经济损失,由于其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已实际赔付了98000元,故建苑公司应承担39200元。 综上所述,南京邮政局应支付给建苑公司的监测费用为3490027元(计算方式见附表),扣除南京邮政局已支付的费用170000元及建苑公司应承担的赔偿39200元,南京邮政局应支付给建苑公司的监测费用为3280827元。对建苑公司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因建苑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监测施工完毕,并向南京邮政局提交了决算书,而南京邮政局未及时审核付款,故建苑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南京邮政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建苑公司监测费328082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1年12月28日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建苑公司的其它本诉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南京邮政局的其它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779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鉴定费40000元,合计119599元,由建苑公司负担63208元,南京邮政局负担56391元(因建苑公司已预交107799元,南京邮政局已预交11800元,南京邮政局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加付44591元给建苑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诉部分67799元,反诉部分1180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 审 判 长  黄彦杰 代理审判员  汪 珂 人民陪审员  陈国永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  李 程 附表1: 序号 监测报告期数 观测日期 预警内容 1 第35 期 2010.06.24 北侧围墙不断出现新裂缝, 裂缝7号点达7.6mm,建议采取保护措施。 2 第36期 2010.06.26 北侧围墙不断出现新裂缝, 裂缝7号点达7.9mm,建议采取措施。 3 第37期 2010.06.28 北侧围墙不断出现新裂缝, 裂缝7号点达8.1mm,建议采取措施。 4 第38期 2010.06.30 北侧围墙不断出现新裂缝, 裂缝7号点达8.2mm,建议采取措施。 5 第39期 2010.07.01 北侧围墙不断出现新裂缝, 裂缝7号点达8.2mm,建议采取措施。 6 第50期—第60期 2010.07.12—2010.07.22 由于近期阴雨天较多,对基坑安全会产生较大影响,请业主、监理及施工方密切注意西侧和北侧围墙及坑内排水。目前西侧和北侧围墙出现多处新增裂缝,我单位会密切关注裂缝发展,如有险情将及时预警。 7 第78期—第79期 2010.09.13—2010.09.14 由于基坑北侧土体应力释放过快变形加大,致使基坑北侧火车站一号站台R26/R27号水平位移监测点变形过大,位移速率超过报警值,建议业主及监理监督并督促挖土方严格按照挖土方案采取分层分次开挖,确保基坑及其周边环境安全。 8 第85期 2010.09.20 (1)、北侧已开挖区域有数处桩间流泥现象,尽早采取有效措施封堵 (2)、西南角排水渠有一段被毁坏,造成基坑排出的水又流回基坑内,望尽快修复。 9 第88期 2010.09.23 (1)、北侧火车站站台大理石砖块上已出现的两道裂缝其长度和宽度都有细微的增加。 (2)、北侧围墙又出现新的裂缝,且原有裂缝宽度也在增加,并且靠西侧的一段出现倾斜,为了安全起见,建议对其进行加固并在围墙两侧拉起安全警戒线。 10 第98期 2010.10.03 火车站站台靠东面的地砖裂缝的宽度和长度有所增加,新增加长度主要沿相邻两块地砖之间的拼缝延伸。 11 第99期 2010.10.04 基坑西侧道路R4—R6之间的裂缝宽度有明显加大迹象。 12 第104期 2010.10.09 基坑北侧火车站站台东段R22点处沿地砖拼缝出现一条新裂缝。 13 第109期 2010.10.14 一层支撑西北角撑部分连系梁根部出现细小裂缝。 14 第127期—第128期 2010.11.01—2010.11.02 基坑西北角1号水位观测井已被破坏很久,我方、监理和甲方多次要求施工方修复至今没有得到答复,基坑马上要进行三层土方开挖,为了基坑安全监测的需求希望施工方能尽快修复,也请监理和甲方敦促施工方付诸实施 15 第131期—第132期 2010.11.05—2010.11.06 1)、基坑西侧围墙沉降点6---9 段倾斜量比较大,希望在第三层土方开挖之前采取加固措施,并在围墙两侧拉起警戒线。 2)、6号和9号水位观测井变化量超过20.0cm,希望施工方立刻把塔吊基础里面的排水泵取出,我们也将加强对此两口水位井的观测,及时汇报结果。 16 第133期—第146期 2010.11.07—2010.11.20 基坑西北侧围墙沉降点6---9段倾斜量比较大,希望在第三层土方开挖之前采取加固措施,并在围墙两侧拉起警戒线。 附表2: 南京邮政局一枢纽生产楼改建工程基坑监测费决算表 序号 监测项目 分类 点数 单位 观测次数 综合单价 监测费(元) 备注 1 桩顶 水平 位移 6,7,8,9 4 个 349 12 16752 单价为合同价格 10 1 个 352 12 4224 单价为合同价格 1~5,11~28 23 个 363 12 100188 单价为合同价格 2 桩顶沉降   28 个 319 12 107184 单价为合同价格 3 深层 水平 位移 1,2,7,12 4 根 (埋 深 25 米) 331 70 92680 单价为合同价格 3,4 2 321 70 44940 单价为合同价格 8,9,10,11 4 344 70 96320 单价为合同价格 5,6 2 119 70 16660 单价为合同价格 4 支撑轴力 1层(4,11,12) 3 断面 (每 断面 4钢 筋) 194 40 23280 单价为合同价格 1层(13~16) 4 246 40 39360 单价为合同价格 1层(1~3,5~10) 9 256 40 92160 单价为合同价格 2层(8~10) 3 90 40 10800 单价为合同价格 2层(7) 1 93 40 3720 单价为合同价格 2层(11,12) 2 93 40 7440 单价为合同价格 2层(13~16) 4 93 40 14880 单价为合同价格 2层(4~6) 3 104 40 12480 单价为合同价格 2层(1~3) 3 104 40 12480 单价为合同价格 5 立柱桩 沉降 1~6 6 个 246 12 17712 单价为合同价格 14,15 2 个 248 12 5952 单价为合同价格 7~13,16~30 22 个 256 12 67584 单价为合同价格 6 土体回弹 孔深25-26m 4 根 115 976 448960 无合同价格,按政府指导价最 低标准确定单价,材料费未计 7 桩墙内力 3断面/测点, 2钢筋/断面 8 测点 321 228.384 586490.11 无合同价格,按政府指导价最 低标准确定单价,材料费未计 8 土压力 测试 3断面/测点, 1压力计/断面 8 测点 284 113.216 257226.75 无合同价格,按政府指导价最 低标准确定单价,材料费未计 9 孔隙 水压力 3断面/测点, 1压力计/断面 4 测点 300 169.824 203788.8 无合同价格,按政府指导价最 低标准确定单价,材料费未计 10 冠梁 钢筋 应力 1断面/测点, 2钢筋/断面 8 测点 250 113.216 226432 无合同价格,按政府指导价最低标准确定单价,材料费未计 11 建筑物 沉降 1~10,13~43 41 个 338 12 166296 单价为合同价格 11,12 2 个 328 12 7872 单价为合同价格 12 火车站雨棚沉降   15 个 411 12 73980 单价为合同价格 13 围墙沉降   10 个 411 12 49320 单价为合同价格 14 火车站雨棚立柱倾斜   15 点 378 595.36 3375691.2 无合同价格,按政府指导价最 低标准确定单价,材料费未计 15 建筑物 倾斜 5,6 2 点 372 595.36 442947.84 无合同价格,按政府指导价最 低标准确定单价,材料费未计 1~4 4 点 378 595.36 900184.32 无合同价格,按政府指导价最 低标准确定单价,材料费未计 16 坑外 水位观测井 3 1 只 137 12 1644 单价为合同价格 6 1 只 199 12 2388 单价为合同价格 9 1 只 222 12 2664 单价为合同价格 4 1 只 325 12 3900 单价为合同价格 2 1 只 323 12 3876 单价为合同价格 1,5,7,8 4 只 336 12 16128 单价为合同价格 17 周围道路沉降 19~28 10 个 411 12 49320 单价为合同价格 1~18 18 个 334 12 72144 单价为合同价格 29~38 10 个 217 12 26040 单价为合同价格 18 周围道路位移 19~28 10 个 319 12 38280 单价为合同价格 1~18 18 个 271 12 58536 单价为合同价格 29~38 10 个 156 12 18720 单价为合同价格 19 邻近房屋裂缝观测 1~6 6 条 164 22.45 22090.8 无合同价格,按政府指导价最 低标准确定单价,材料费未计 9 1 条 171 22.45 3838.95 无合同价格,按政府指导价最 低标准确定单价,材料费未计 8 1 条 172 22.45 3861.4 无合同价格,按政府指导价最 低标准确定单价,材料费未计 R9~R11,T1~T4 7 条 176 22.45 27658.4 无合同价格,按政府指导价最 低标准确定单价,材料费未计 R26,R27 2 条 218 22.45 9788.2 无合同价格,按政府指导价最 低标准确定单价,材料费未计 7 1 条 262 22.45 5881.9 无合同价格,按政府指导价最 低标准确定单价,材料费未计 20 管线沉降   4 个 273 45 49140 单价为合同价格 管线水平位移   4 个 272 45 48960 单价为合同价格 21 裂缝拍照   100 次 1 50 5000 单价为合同价格 22 专家评审费   4 人 1 1000 4000 实际支付 23 合计         7999845   附表3: 序号 监测项目 分类 单位 点数 观测次数/点 小计 1 桩顶 水平 位移 6,7,8,9 个 4 341 1364 10 个 1 343 343 1~5,11~28 个 23 354 8142 2 桩顶沉降 1~5,10~28 个 24 351 8424 6,7,8,9 个 4 348 1392 3 基坑深层 水平 位移 1,2,7,12 根 4 355 1420 3,4 根 2 345 690 8,9,10,11 根 4 368 1472 5,6 根 2 118 236 4 支撑轴力 1层(4,11,12) 断面 3 186 558 1层(13~16) 断面 4 267 1068 1层(1~3,5~10) 断面 9 277 2493 2层(8~10) 断面 3 90 270 2层(7) 断面 1 93 93 2层(11,12) 断面 2 93 186 2层(13~16) 断面 4 93 372 2层(4~6) 断面 3 104 312 2层(1~3) 断面 3 104 312 5 立柱桩 沉降 1~6 个 6 276 1656 14,15 个 2 274 548 7~13,16~30 个 22 288 6336 6 土体回弹   根 4 115 460 7 桩墙内力   测点 8 337 2696 8 土压力 测试   测点 8 285 2280 9 孔隙 水压力   测点 4 297 1188 10 冠梁 钢筋 应力 9~16 测点 8 156 1248 1~8 测点 8 229 1832 11 建筑物 沉降 1~10,13~43 个 41 348 14268 11,12 个 2 338 676 12 围墙沉降 1~10 个 10 409 4090 13 火车站雨棚沉降 1~15 个 15 409 6135 14 火车站雨棚立柱倾斜 1~15 点 15 405 6075 15 建筑物 倾斜 5,6 点 2 340 680 1~4 点 4 346 1384 16 坑外 水位观测井 3 只 1 131 131 6 只 1 193 193 9 只 1 227 227 4 只 1 344 344 2 只 1 343 343 1 只 1 360 360 5,7,8 只 3 358 1074 17 周围道路沉降 19~28 个 10 410 4100 1~18 个 18 334 6012 29~38 个 10 216 2160 18 周围道路位移 19~28 个 10 346 3460 1~18 个 18 278 5004 29~38 个 10 154 1540 19 邻近房屋裂缝观测 1~6 条 6 180 1080 9 条 1 222 222 8 条 1 223 223 R9~R11,T1~T4 条 7 227 1589 R26,R27 条 2 269 538 7 条 1 312 312 20 管线沉降 1~4 个 4 277 1108 21 管线水平位移 1~4 个 4 277 1108   合 计 14763 111827 南京邮政局一枢纽生产楼改建工程基坑监测费计算表 南京邮政局一枢纽生产楼改建工程基坑监测次数汇总表 ⼃⼂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