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密民初字第59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杨伟与孙兆环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孙兆环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密民初字第5919号原告杨伟,男,1977年2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林琳,北京市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兆环,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原告杨伟与被告孙兆环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云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伟的委托代理人林琳,被告孙兆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伟诉称:2013年3月7日我与被告签订了建房施工协议,我如约完工后,被告已支付工程款54300元,尚欠工程款42930元,故诉于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42930元,支付违约金1196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孙兆环辩称:原告是为我建北正房4间,约定每平米1050元,面积是113平方米,总工程款119650元。工程还没有完工,原告就撤走了,我已支付58500元工程款。此外协议约定原告是包工包料,在原告施工期间我垫付了部分建筑材料,双方没有结算,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7日,原告杨伟与被告孙兆环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原告为被告在密云县X镇X村建北正房4间;原告包工包料,承包范围是主体及水电;造价每平方米1050元;乙方拆房费用另计1000元;施工时间从2013年3月7日至2013年7月8止。付款方式第一次地基到正负零被告给原告总造价的30%,第二次打完圈梁,被告给原告总造价的30%,墙砖地砖完工,门窗安好,内墙抹灰完,被告给付原告总造价的20%,完工后一次性付清余款20%等内容。本院在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对施工面积113平米及施工总价款119650元均予以认可。2013年10月被告入住该房屋。在原告施工期间,被告垫付购砖款8000元,购墙砖、地砖款4020元,购门窗款10400元。被告已给付原告工程款58500元,尚欠38730元。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但未在本院指定期间交纳诉讼费。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协议书、收条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杨伟与被告孙兆环签订的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施工,被告已经使用该房屋,可视为房屋已经竣工,被告应支付尚欠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由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本案对该项请求不予涉及。被告辩称为原告还垫付了其他施工材料,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尚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兆环给付原告杨伟建房款三万八千七百三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百三十七元,由原告杨伟负担一百五十三元(已交纳),由被告孙兆环负担三百八十四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云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俊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