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平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张伟、郑拉、陈丹等民间借贷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伟,郑拉,陈丹,郑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保字第128号申请人:张伟,女,198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申请人:郑拉,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被申请人:陈丹,女,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被申请人:郑洁,女,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申请人张伟与被申请人郑拉、陈丹、郑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伟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郑拉、陈丹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x房屋/被申请人郑洁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x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郑拉、陈丹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x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拱移字第××号、杭房权证拱移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杭拱国用(x)第x号];二、查封被申请人郑洁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x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拱移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杭拱国用(x)第x号]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让、隐匿、毁损、变卖、抵押、典当、租赁、赠与被扣押的财产。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张伟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金海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毛振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