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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与陈艳梅,王俊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陈艳梅,王俊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119号原告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深圳市莲花支路*号公交大厦*层。负责人孙智峰。委托代理人唐白磊,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流军,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艳梅,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王俊,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王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属于对公民提起的诉讼,且其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为深圳市宝安区,故本案应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委托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第十条约定:“甲、乙双方确认,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事项发生的争议,由乙方所在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故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王俊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立人民陪审员 李    娴人民陪审员 潘    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春秀(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