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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海法商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王法荣与孔百荣船舶买卖(建造、修理、改建和拆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法荣,孔百荣

案由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法商初字第663号原告:王法荣。委托代理人:盛斌彬。被告:孔百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法荣与被告孔百荣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法荣于2013年11月14日以原、被告已于庭前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法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法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970元,减半收取7485元,由原告王法荣负担。审 判 长  李贤达人民陪审员  周珍亦人民陪审员  胡新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