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环民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覃海榕、谭玉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谭玉环;覃海榕;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环民初字第822号 原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思恩镇西南路53号。组织机构代码:67773620—4。 法定代表人朱其桂,该公司经理。 被告覃海榕,女,1961年3月17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被告谭玉环,女,1952年4月3日出生,毛南族,居民,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覃海榕、谭玉环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0日以庭外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韦文勉 代理审判员 石景仁 人民陪审员 李 琳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