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21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陈禾与天津市格瑞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禾,天津市格瑞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2194号申请执行人陈禾。委托代理人魏海江,天津中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市格瑞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法定代表人吴向东,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禾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格瑞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20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禾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提出暂缓执行申请,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南执字第219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一旦具备新的执行能力,应及时向申请人自动履行。否则,一经查实,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迟雪涛审判员 于钟亮审判员 彭春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邬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