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东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郑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东民初字第199号原告刘某某,女,1983年9月13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郑某,男,1982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永杰审 判 员 常红波人民陪审员 高章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