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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执字第08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0835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郭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31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柏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于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王某某在村委会土地补偿款200元整。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秀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