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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官执字第012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扫把沟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官执字第012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扫把沟支行。负责人:李崐露,行长。被执行人洪义来,男,汉族,1962年12月1日出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王莉,女,汉族,1963年4月30日出生,住铜陵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扫把沟支行与被执行人洪义来、王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铜官民二初字第00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洪义来、王莉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