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殷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吕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殷刑初字第118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被告人吕某某,男,195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安阳市龙安区文明大道***号院***号院*号楼*单元**号。因盗窃于2006年1月10日被劳动教养一年,2006年12月30日被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1月25日被劳动教养三个月,2009年3月12日被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6月16日被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4月28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13年3月2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行政拘留12日,于2013年4月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5月31日被公安局殷商分局刑事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3)104号起诉书、安殷检刑追诉(2013)104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利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安阳市殷都区文明大道333号院盗窃自行车三辆,两辆黑色,一辆粉色,经评估,总价值为130元。2013年3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安阳市殷都区清风街与铁一路口西北角盗窃三轮车一辆价值250元;同年3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安阳市铁一路15号院煤棚前盗窃凤凰牌自行车一辆价值80元,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行政拘留12天。2013年4月7日8时左右,被告人吕某某在安阳市文峰区三道街与东大街交叉口盗窃自行车一辆,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行政拘留15日。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吕某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杨昆、王利民、孟卫云、郭海书、付金萍等人陈述;3.证人吴青等人证言;4.户籍证明、赃物照片、抓获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5.其他证据材料。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安阳市殷都区文明大道333号院盗窃自行车三辆。其中,粉红色三枪牌自行车一辆、黑色捷安特牌自行车一辆、黑色赛克牌自行车一辆,总价值130元。2013年3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安阳市殷都区清风街与铁一路口西北角盗窃三轮车一辆;同年3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安阳市铁一路15号院煤棚前盗窃凤凰牌自行车一辆。当日,因盗窃被安阳市公安局殷商分局行政拘留12天。2013年4月7日8时左右,被告人吕某某在安阳市文峰区三道街与东大街交叉口盗窃蓝色奥威特牌自行车一辆,当日因盗窃,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行政拘留15日。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吕某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杨昆、王利民、孟卫云、郭海书、牛庆明、郭海书等人陈述;3.证人吴x、付xx、付xx等人证言;4.户籍证明、赃物照片、抓获证明、扣押清单、返还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鉴定书等书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年之内,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9日起至2013年12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申瑛昌审 判 员 尚海洋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华素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