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刘迎军诉李树君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321号原告刘迎军,男,汉族,1972年月21日出生,大专,住邢台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张杰民、柴国强,河北晓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树君,男,汉族,1958年12月12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第三人李杰生,男,汉族,1962年12月20日出生,邢钢有色金属冶炼公司职工,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迎军与被告李树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迎军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迎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迎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迎军承担。审判员 吴会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为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