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3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于应海与王立民、辛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应海,王立民,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340-1号申请执行人于应海,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王立民,男,197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辛华,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2)临商初字第49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立民所有的存放于临清市生产资料公司院内的发泡机一台、模具十米、折弯机二台、压边机二台、气泵一台、小插车一台、小剪板机一台、小压板一台、彩卷支架二套。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损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志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学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