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汤立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梁雷雷与闻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雷雷,闻吉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汤立民初字第125号原告梁雷雷,男,1984年3月7日出生。被告闻吉峰(又名闻某),男,成年。原告梁雷雷诉被告闻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国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闻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闻吉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闻吉峰诉称,2013年6月25日被告借我现金5000元并为我写有欠条,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不予偿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我借款5000元。被告闻吉峰未应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5日被告闻吉峰借原告梁雷雷现金5000元并为原告写有欠条,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材料足以证实。上述证据均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借原告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闻吉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闻吉峰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闻吉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国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