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琅执字第005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吴士学与吕荣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士学,吕荣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琅执字第00558-1号申请执行人:吴士学,男,1957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吕荣霞,女,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3)琅民一初字第011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吕荣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一次性给付吴士学本金及利息共计2436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210元、案件执行费265元。但被执行人吕荣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荣霞的银行存款26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 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