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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执提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唐山辉腾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辉腾煤业有限公司,唐山市缸窑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唐执提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唐山辉腾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春,总经理。被执行人唐山市缸窑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久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庆富,副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唐山辉腾煤业有限公司与唐山市缸窑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8月6日双方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唐山缸窑热电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唐山辉腾煤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96885元(包括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承担本案执行费2853元,上述款项已当庭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初字第25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子  强执行员 赵  国  才执行员 杜  聚  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聚国(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