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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行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峰、佘满英不服被告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生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佘某某,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南法行初字第98号原告刘某某,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佘某某,女,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刚强,男,该局局长。原告刘某某、佘某某不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生行政征收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佘某某以与被告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佘某某与被告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已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两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某、佘某某共同负担。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谢春华人民陪审员  石春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佳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