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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户法执字第0069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申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某,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695-1号申请执行人闫某某,男,1958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申某某,男,1955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依据生效的(2013)西民三终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90432.69元,并承担诉讼费2080元,执行费129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个人存款390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闫某某,现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其心脏病相关证明,要求本院暂缓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法执字第00695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福审判员  王建利审判员  弋 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 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