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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巴法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与被执行人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巴法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姚xx,男,1966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巴马县燕洞乡交乐村。被执行人张xx,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巴马县燕洞乡龙田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巴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xx发出(2013)巴法执字第47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即日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人姚xx赔偿款人民币30626.7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待定);负担案件受理费160元,申请执行费35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xx在巴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田信用社(账号为:xx)有存款17602元。为此,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巴法执字第4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以上存款176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xx存在巴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田信用社(账号为:xx)存款17600元转至本院执行��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县支行;户名: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529101040019323,注明支付与姚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卫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