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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驻行终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确山县竹沟镇西王楼村委李沟村民组、确山县竹沟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确山县竹沟镇西王楼村委李沟村民组,确山县竹沟镇人民政府,确山县竹沟镇西王楼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3)驻行终字第29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确山县竹沟镇西王楼村委李沟村民组。负责人张天明,村民组长。诉讼代表人陈家宽,男,汉族,1968年11月6日生,住确山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确山县竹沟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景钟明,镇长。委托代理人孙力生,确山县竹沟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梦林,确山县竹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确山县竹沟镇西王楼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天根,村委主任。上诉人确山县竹沟镇西王楼村委李沟村民组(以下简称李沟组)因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3)确行初字第5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确山县竹沟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竹沟镇政府)于2003年5月21日作出竹政发(2003)12号《关于西王楼村民张占武与西王楼村委山林林权争议的处理决定》,查明:争议的山林位于哑巴洞西北面积约为2025亩,该片山林属于张占武的三个养子在林业“三定”时期,在西王楼张庄组分得的自留山,责任山。1989年,张占武的三个养子迁往原籍(遂平县阳丰乡索店村梅庄组),改姓梅,张占武的三个养子迁走后,张占武以抚养条件为由,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年确山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判决:张占武的三个养子一次性付给张占武3200元抚养费。张占武三个养子迁走之后至1998年,张庄组46亩耕地应承担的统筹款,农业税及义务工无人承担,1998年10月,西王楼村委与张庄组代表张假妮(也即是张天明)协商并达成协议,将张占武三个儿子的山林以3.9万元的价格对外承包,用来支付张庄组应承担的统筹款,农业税和以资抵劳。遂平县阳丰乡索店村梅庄组梅顺平、梅凤云俱认为兄弟三人迁走以后,他们远在张庄组分得的自留山、责任山已不再继续管理,并转交给了村委会,并没有转交于张占武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处山林权纠纷的通知》(豫政)[1983]13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建立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豫政办[1983]79号)的规定,所争议的山林管理权、使用权属于西王楼村委。张占武不服该行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确山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确政复决字(2003)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竹沟镇人民政府作出的竹政发(2003)12号土地权属争议决定。一审法院查明,李沟组与西王楼村委争议的山林位于确山县竹沟镇西王楼村“李沟林场”,东至河底,西至分水,南至大田南头,北至刘效富山林边界。该片山林原属于李沟组村民张占武的三个继子梅顺平、梅凤云、梅同云于1984年林业“三定”时期在西王楼村李沟组分得的自留山、责任山,其中张顺平(梅顺平)有林权证。1989年梅顺平、梅凤云、梅同云兄弟三人迁走之后,其原在李沟组分得的自留山、责任山已不再继续管理,也没有转赠与张占武。因李沟组耕地面积、林地面积大,居住人口少,统筹款、农业税、义务工多年无人承担,山林管理困难。1998年10月10日,李沟组与西王楼村委签订了关于拍卖李沟组山林的协议,协议约定该片山林所有权归李沟组,山林实行招标承包办法,期限15年从1998年10月10日至2013年10月10日,在此期间所有权归村委,由村委任意处理。后西王楼村委将该片山林以3.9万元的价格对外承包,用来支付李沟组应承担的统筹款、农业税和以资抵劳。李沟组村民张占武与西王楼村委因该片山林发生争议,竹沟镇人民政府于2003年5月21日作出竹政发(2003)12号处理决定,将争议山林的管理权、使用权确定归西王楼村委。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竹沟镇人民政府享有本案的处理职权。该争议山林与李沟组存在利害关系,李沟组具有本案诉权。李沟组认为其系山林所有权人,以竹政发(2003)12号处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请撤销该行政决定,而竹政发(2003)12号处理决定处理的是李沟组村民张占武与西王楼村委之间的山林管理权、使用权争议,张占武提供不出有效证明材料证实其三个继子的山林应归其本人所有,竹沟镇人民政府根据1998年10月李沟组与西王楼村委签订的山林拍卖协议,于2003年5月作出将争议山林的管理权、使用权确定归西王楼村委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李沟组诉请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李沟组的诉讼请求。上诉人李沟村民组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李沟组将自己所有的山林发包给西王楼村委,期限15年,竹政发(2003)12号文,没有表述清楚,承包到期西王楼村委的管理权即终止,使西王楼村委至今错误的认为其享有所有权。2007年5月西王楼村委又续签合同,擅自延长30年,并错误的改变了山林权的性质。2013年3月李沟组起诉延长的合同时,开庭后,西王楼村委拿出竹政发(2003)12号文,李沟组才知道,此文侵害了其合法权益。2、竹政发(2003)12号文应依法撤销。竹政发(2003)12号文,将李沟组享有的所有权山林,确权由西王楼村委管理使用,侵害了李沟组的所有权中的收益权和处分权,竹沟镇政府的行政行为违反了山林转包,原承包关系不变的原则。竹沟镇政府在行为作出后,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属程序违法。竹沟镇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错列主体,应撤销。3、李沟组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本案事实,15年的承包合同到期,李沟组收回合情合理,法院应支持。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撤销竹政发(2003)12号土地权属争议决定书。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另查明,李沟组村民张占武现已去世。本院认为,2003年张占武属于西王楼村委李沟村民组村民,张占武与西王楼村委所争议的山林,实际属于李沟组所有。由于张占武与西王楼村委就争议的山林管理权、使用权,李沟组1998年已与西王楼村委签订了山林拍卖协议,协议约定争议的山林在1998年10月10日与2013年10月10日承包期间由西王楼村委所有。2003年时,该山林拍卖协议在履行期间,张占武作为个人来主张争议山林的管理权、使用权,竹沟镇政府在调查后将争议的山林管理权、使用权确归西王楼村委,并无不当。李沟组在知道该处理决定后,认为竹沟镇政府的处理决定改变了山林的所有权性质,主张要求撤销该处理决定,理由不足。由于竹政发[2003]12号处理决定的前提是1998年李沟组与西王楼村委签订的拍卖承包协议,因此,该处理决定对签订的拍卖承包协议履行到期以后并不产生拘束力。竹沟镇政府在西王楼村委与李沟组签订的拍卖山林协议履行期间所作出的处理决定,并不侵犯李沟组的合法权益。至于西王楼村委与他人签订的延长承包合同及1998年西王楼村委与李沟组签订的拍卖山林协议到期归还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综上,一审判决驳回李沟组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支持。李沟组的上诉理由不足,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李沟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战审判员 于发安审判员 王 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营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