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城执字第6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友德、与刘振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友德,刘振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城执字第626-1号申请执行人:刘友德。被执行人:刘振莹。本院在执行刘友德与刘振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友德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3)潍城望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王伟川审判员 于寿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志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