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944号原告陈某某,男,汉族,1982年7月22日出生,初中学历,无业现住石家庄桥西区。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82年3月18日出生,初中学历,家乐园职工,现住邢台市桥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 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守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