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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汉民初字第010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康与叶瑜、苏明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康,叶瑜,苏明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汉民初字第01097号原告李康,男,出生于1963年6月4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进站路。委托代理人潘小军,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瑜,女,现年50岁,汉族,四川省宜宾人,住汉滨区兴科小区,安康电务段职工。被告苏明远,男,现年53岁,汉族,住汉滨区,系叶瑜丈夫。委托代理人马方平,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康诉被告叶瑜、苏明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康以该案涉及多种原因,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康撤回对叶瑜、苏明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七百元,减半收取三百五十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延安人民陪审员  梁向安人民陪审员  亢先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