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调确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0-26
案件名称
曾兆美、李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兆美,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调确字第00213号申请人:曾兆美,女,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人:李勇,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代理人:张学俊,宁国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曾兆美、李勇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于2013年11月15日经宁国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李勇于2013年11月15日之前将购房款58600元的70%即41020元退还给曾兆美,剩余购房款17580元,曾兆美自愿放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民事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军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邱学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