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义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涂贵其与胡国军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贵其,胡国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义民初字第377号原告涂贵其。委托代理人沈永水。被告胡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涂贵其诉被告胡国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涂贵其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国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涂贵其撤回对胡国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涂贵其负担,予以免交。审 判 长 陈利红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人民陪审员 范伟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杨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