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梅中法民一终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郭程森与李赵娜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程森,李赵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梅中法民一终字第3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程森,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埔县光德镇上漳村坝子里。委托代理人郭国钧,大埔县法律援助处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赵娜,女,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埔县光德镇九社村下寨。上诉人郭程森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大埔县人民法院(2013)梅埔法高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程森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国钧,被上诉人李赵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为,原、被告双方在2004年认识后同居生活,尔后生育了四个孩子,双方于2010年3月15日自愿到大埔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属自主婚姻。婚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多次发生矛盾后,未能相互谅解,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化,特别是在2012年8月,原、被告再次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离开原告家外出做工,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双方互不联系,夫妻间隔阂加深,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正当,且被告亦感夫妻和好无望,表示同意与原告离婚,应予准许。庭审过程中,原告认为婚生男孩郭垲盛是其家三代单传男性,且小孩一直随其父母一起生活,为有利于小孩的成长,要求抚养儿子郭垲盛和一个女儿;被告认为自己有经济能力抚养两个小孩,且其做了输卵管结扎绝育手术,已再无生育能力,亦坚持要求抚养儿子郭垲盛和一个女儿。原、被告双方婚生三女一子四个小孩,双方争执婚生男孩的抚养权,均存在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应予批评教育。被告向原审提供了《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以证明其已做输卵管结扎绝育手术,已丧失生育能力。现被告提出抚养婚生男孩和其中一个女孩,理由正当,应予支持。据此,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作出判决:一、准许原告郭程森与被告李赵娜离婚。二、婚生小孩郭晓露和郭滋由原告郭程森负责抚养,婚生小孩郭晓清和郭垲盛由被告李赵娜负责抚养。宣判后,郭程森不服,提起上诉称: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于2004年认识,尔后开始同居生活,在同居生活期间,双方生育了四个小孩:长女郭晓露,2005年4月4日出生;次女郭晓清,2006年10月1日出生;儿子郭垲盛,2008年1月18日出生;幼女郭滋,2009年10月14日出生。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于2010年3月15日到大埔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四个小孩出生以后的生活抚养费全部由上诉人负责承担,且四个小孩从出生以后到现在一直长期随上诉人及祖父母一起生活,已与上诉人及祖父母建立了深厚的养育亲情。上诉人的父母也对四个小孩倾注了全部精力对其进行抚育和教育,这是亲戚、朋友和乡邻众所周知的客观事实,还有当地村委会证明证实。为了能让四个小孩有一个更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平时上诉人自己勤劳肯干,每月有3700多元的固定收入,有100多平方米宽敞的楼房。上诉人母亲年纪不大,身体还好,有高中毕业文化,平时会教孩子读书。据此,上诉人目前完全有经济能力把四个小孩抚养教育好。2、被上诉人从未对小孩的生活抚养费负责过分文,更未对小孩生活和成长情况予以关心过问。男孩郭垲盛出生后仅3个月就放在家里由上诉人父母抚养,双方到中山市开店,三个小孩读书被上诉人从来没交过书费,也没有煮过一次早餐给小孩吃,也没有送过小孩去学校读书。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致婆媳之间产生吵架,李赵娜就留下四个小孩离家出走打工长达二年,从来没有寄钱回家,从来没有通讯,连小孩都不管不问。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婚生小孩郭垲盛、郭晓清由上诉人负责抚养。被上诉人李赵娜书面答辩称:其与上诉人郭程森于2004年相识,当时未满十八周岁,想事不周。几年来,共生下三女一男:长女郭晓露、次女郭晓清、儿子郭垲盛、幼女郭滋。期间,上诉人郭程森及其父母受封建主义思想影响,每天都说其家族是三代单传,骂其生女不生男。2010年3月15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过了几天女方就做了输卵管结扎绝育手术。此后,上诉人郭程森及其父母待我态度日渐恶劣,到后期发展到暴力殴打,导致其被迫离开郭程森家。上诉人郭程森陈述其四个小孩出生后承担了全部抚养费一事不符合事实。其与郭程森共同生活的几年间,一直在下漳村街道开理发店,营业收入全部用于抚养小孩,街坊邻居可以作证。几年来,四个子女有病时,也是其带去看病,这有上漳村诊所郭国平医生以及下漳卫生院的医生可以作证。上诉人郭程森称自己有能力抚养全部子女一事也是不符合事实的。自2004年相识,2010年登记结婚,一直到现在也将近九年间,上诉人郭程森一直无固定职业,无稳定收入,即使为人父后,还长期依赖父母,以及依赖其开理发店收入来补贴家用。九年来其一直含辛茹苦地抚养教育四个子女,把所有的爱心都倾注在他们身上。期间还要忍受上诉人殴打及上诉人父母亲的冷眼、非议、奚落。其中的辛酸,并非常人可以体会。其已做了输卵管绝育手术,不再具有生育能力。作为母亲,其要求子女的抚养权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也符合法律规定。恳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郭程森、李赵娜双方于2004年认识后开始同居生活,生育了四个小孩:长女郭晓露,2005年4月4日出生;次女郭晓清,2006年10月1日出生;儿子郭垲盛,2008年1月18日出生;幼女郭滋,2009年10月14日出生。双方于2010年3月15日到大埔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无购置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多次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2年8月,李赵娜与郭程森的母亲因生活琐事起争执后,双方再次产生矛盾,引起双方吵打,报警后经村干部调解未果。此后,李赵娜离家外出做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郭程森于2013年6月4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原审起诉要求与李赵娜离婚,并要求抚养四个小孩,由李赵娜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小孩长大成人。一审庭审时,郭程森表示在其抚养儿子的前提下,同意给予李赵娜经济补偿8000元;李赵娜亦表示同意与郭程森离婚。由于双方对婚生男孩的抚养权问题各执己见,无法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是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双方共同生活多年来,未能珍惜夫妻感情和家庭,常为家庭生活琐事闹矛盾;产生矛盾后又未能正确对待,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原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对婚生小孩的抚养安排也适当,应予维持。对于郭程森上诉提出要求抚养婚生小孩郭垲盛、郭晓清的问题,夫妻离婚后,不论由男方,还是女方负责抚养小孩,均不能改变父母与子女间的血缘关系,该子女永远为他们双方的子女。现双方均身体健康,抚养子女的条件亦相当,原审将双方婚生三女一子四个小孩,由双方各自负责两个小孩并无不当;现郭程森上诉要求抚养包括郭垲盛、郭晓清在内的四个婚生小孩理由不足,难以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予以维持。郭程森上诉理由不充分,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郭程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洪远审 判 员 陈立民代理审判员 张孟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宏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