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钟秋书与温州市粮油食品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秋书,温州市粮油食品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泗商初字第478号原告:钟秋书。委托代理人:沈国辉。被告:温州市粮油食品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朝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秋书与被告温州市粮油食品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秋书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市粮油食品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秋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84元,减半收取1242元,由原告钟秋书负担。审 判 员 裴 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沈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