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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3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李德全与青岛德曼啤酒技术装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全,青岛德曼啤酒技术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3022号原告李德全,男,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徐志刚,系胶州胶州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德曼啤酒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李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闵凡国,系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德全与被告青岛德曼啤酒技术装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与被告青岛德曼啤酒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存在雇佣关系,经审查,双方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系原告所诉的被告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德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丽萍审 判 员  付增光人民陪审员  郑学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邱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