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刑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甲犯抢劫罪、绑架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永刑初字第109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甲。因无证驾驶,于2009年9月11日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吸毒于2011年8月25日、2012年9月15日、2012年9月20日、2013年7月1日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绑架罪,于2001年4月16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现因本案,于2013年6月24日归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10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月15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0日下午,被告人李甲在永嘉县××村戴某丙家小卖部中因赌博押注问题与戴某丁发生纠纷,双方互殴后李甲离开。后被告人李甲赌气再次来到该小卖部,与被害人戴某丁再起纠纷。被害人戴某丁持一啤酒瓶砸向被告人李甲头部,被告人李甲用随身携带的小刀捅刺被害人戴某丁,随后双方被人拉开。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李甲的哥哥李乙(已判决)帮助被告人李甲殴打被害人戴某丁。之后,被害人戴某丁受伤逃跑,被告人李甲将其追上后在一空房子内将被害人戴某丁背部和腿部刺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戴某丁伤致左侧胸腔液气胸,全身多处创伤,累计达7.2CM,其损伤程某为轻伤。被告人李甲头部损伤无相关材料证明是否为本次外伤造成,其损伤程某无法评定。案发后,被告人李甲一方已与被害人戴某丁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人民币26000元。2013年6月24日,被告人李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甲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甲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甲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李甲辩解称,1、本案发生的起因是被害人戴某丁等人欺负自己引起;2、因戴某丁用啤酒瓶砸破自己头部,自己才会与其相拚;3、自己没有伙同哥哥李乙一起打架,自己从头到尾没有跟李乙说过话;4、此案处理过程中,公安和检察院置戴某丁殴打自己的事实不顾,一味地包庇戴某丁;5、自己与戴乙的冲突始终是面对面,不可能刺伤他的背部;6、本案的证人均是戴某丁的亲友。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0日下午,被告人李甲在永嘉县××村戴某丙家小卖部中因赌博押注问题与戴某丁发生纠纷,双方互殴后李甲离开。后被告人李甲又来到该小卖部,与被害人戴乙再起纠纷。被害人戴某丁持一啤酒瓶砸向被告人李甲头部,被告人李甲用随身携带的小刀捅刺被害人戴某丁,随后双方被人拉开。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李甲的哥哥李乙(已判决)也来到现场帮助李甲并持枪威胁。之后,被害人戴某丁受伤逃跑,被告人李甲将其追上后在一空房子内再次将被害人戴某丁刺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戴某丁伤致左侧胸腔液气胸,全身多处创伤,累计达7.2CM,其损伤程某为轻伤。被告人李甲头部损伤无相关材料证明是否为本次外伤造成,其损伤程某无法评定。案发后,被告人李甲一方已与被害人戴某丁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人民币26000元。2013年6月24日,被告人李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甲的供述,供认2013年2月10日午饭后,自己到戴某丙家与戴某丁等一起玩牌,因为下注的钱与戴某丁发生争吵,自己当时喝了些酒,脾气也非常冲,二人就推搡在一起,戴乙用手掐自己的脖子。后来二人被旁边的人拉开。之后,自己来到“春华”家,越想越不甘心,就又去戴某丙家找戴某丁讨说法,戴某丙说,要打架不要在他家里打。然后,自己就按着腰部的折叠刀找戴某丁,这时李某乙拉自己叫自己不要打架,戴某丁就拿着一瓶未开的啤酒过来砸到了自己头上,自己被砸后,就抽出藏在身上的折叠刀捅向戴某丁。然后,自己被李某乙从戴某丙家正门拉出去了,戴某丁也从戴某丙家后门出去了。后自己从戴某丙家旁边的路绕到戴某丙家后面追戴某丁,戴某丁见自己拿着折叠刀过来,就跑到前面一间空房里顺手拿起一把锄头向自己打来,自己一手挡住锄头,另一只手拿着折叠刀捅向了戴某丁的肚子,戴某丁被捅后坐在地上,自己就离开了,出来的时候看见哥哥李乙也站在人群中。自己因为被戴某丁用啤酒瓶砸伤了头部,就让朋友送到永嘉县人民医院治疗的事实。2、同案犯李乙的供述,供认2013年2月10日下午3时多,自己正在戴国蒙家打麻将,有人来告诉自己弟弟李甲被戴某丁打了,自己听了后就回家拿钱还打麻将的钱,到家拿了钱后,担心弟弟真的被人欺负了,就从家门口的牛栏里面拿出以前在山东买的一把枪藏在身上,这时李某甲过来劝自己,自己没有理会他。自己到戴国蒙家还了钱后,刚好看到李甲从凉亭方向冲到戴某丙的店里,自己就跟过去。到了戴某丙店门口后,就看到李甲被李某乙按在地上,这时戴某丁拿了一个东西砸到李甲的头上,李甲的头上马上流血了。自己当时很生气,就从上衣口袋拿出枪握在手里对李某乙说:“你不要拉着李甲,要是拉着明天搞死你,让他们二个人打。”之后就没人拉架了。这时李甲又朝戴某丁冲过去,戴某丁就往戴某丙家后门跑,李甲从凉亭方向绕到戴某丙家后门,自己就往另一个方向从小巷绕到后面去追,但没看到戴乙,后到溪口隧道上面的山上把枪藏起来的事实。3、被害人戴某丁的陈述,证明2013年2月10日15时许,自己和李甲在戴某丙家看别人打牌,二人也在旁边押注。后二人都羸了钱,自己就先拿了钱,李甲说钱某某给他,这样二人吵起来,李甲骂自己,双方相互拉扯,没多久,就被旁边的人拉开了,李甲被劝离了现场,自己继续在戴某丙家里玩。过了几分钟,李某甲打电话给自己,说李甲二兄弟过来了,让自己避一下。正在这时,李乙来到门口,右手往怀里拿东西,李甲也过来,并在衣服里拿出一把刀。自己就往后退,不小心绊倒在地上,李甲就扑上来,用刀在自己肚子和脚上各捅一刀,自己随手拿起一个啤酒瓶往其身上打过去。后来二人被旁边的人拉开。然后自己忍着伤走到后门,这时李甲又从正门边的巷子绕到后门追自己,自己跑到前面一间空房子里,因失血过多坐在地上,李甲上来在自己后背捅了二下,左右大腿各捅一刀,自己用手拉着李甲的衣服。这时李某甲过来将二人拉开并叫李甲离开。自己气不过,就顺手拿了一把锄头,往李甲身上打,不知道有没有打到,后自己就晕过去的事实。4、证人戴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10日15时许,自己在戴某丙家玩,戴某丁和李甲不知怎么吵起来,然后相互拉扯打起来,被旁边的人拉开后,李甲就回家了。过了大约十分钟,李甲和他哥哥李乙一起过来,李乙拿出枪后,被很多村民拦在戴甲家门口,李甲冲到戴某丁前面将戴某丁按倒在地上,然后用手中尖刀往戴某丁肚子上捅了几下,后来自己打电话报警的事实。5、证人戴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10日15时许,自己在戴某丙家看别人打牌,戴某丁和李甲也站在边上看,后来不知为什么李甲和戴某丁吵起来了,然后二个人打起来,相互拉扯,但被人拉开了。李甲离开后,没几分钟时间,又与其哥哥李乙一起过来,李甲从衣服里拿出一把短刀,李乙从衣服里拿出一把手枪,自己看到李乙手里拿着手枪,就和其他村民上去拉住李乙,将其拦在戴某丙家门口,李甲拿刀冲到戴某丁前面,将戴某丁按倒在地上,二个人又打起来,很多人上去拉架,自己就去拉李乙,李乙不让拉,后来就走了的事实。6、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10日15时许,自己在戴某丙家玩,李甲和戴某丁不知怎地吵起来并打起来,没多久就被人拉开,李甲被劝到外面。自己怕李甲再惹事,就和郑甲一起到李甲家看,到了李甲家门口,刚好李甲的哥哥李乙出来,李乙说兄弟被打了不肯,要找戴某丁,自己劝也劝不住,就马上打电话给戴某丁,让其避一下。等自己到了戴某丙家门口,发现里面有很多人围在一起,李甲也在里面,李乙正拿着一个金属的东西往戴戊家某向走。李甲从戴某丙家出来后,往戴某丙家旁边的巷子走,手里拿着一把刀,自己就跟着李甲去。后在一间空房子里,发现李甲和戴某丁扭在一起,李甲用刀往戴某丁身上捅,自己赶紧将李甲拉开并对他说警察来了,李甲被拉开后准备往大街上跑,这时戴某丁拿着一把锄头冲过来往李甲身上打,有没有打到不知道,自己就拉住戴某丁,后见戴某丁身上都是血,就让别人送其到医院的事实。7、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戴某丁见李甲拿刀过来后,就从戴某丙家里拿了一个啤酒瓶砸李甲,并在后退的过程中摔倒,李甲就用刀在戴某丁腿上捅了几刀,后自己拉出了李甲,这时李甲的哥哥李乙也过来,二人要一起上去殴打戴某丁,戴某丁从后门逃跑,李甲和李乙就去追的事实。8、证人郑某的证言,证明李甲与戴某丁吵起来被人拉开后,没有多久,又与李乙一起来到戴某丙的小店门口,李甲拿了一把刀冲向戴某丁,戴某丁也想冲出去想和李甲打,但都被村民拦住,接着李乙冲过来,从外衣口袋内掏出一把类似手枪的东西指向戴某丁,戴某丁看到后就往××内退,这时李甲拿着尖刀冲进小店内,将戴某丁按倒在地,在戴某丁身上捅了几刀,后被在场的村民拉住,然后戴某丁就往小店的后门逃,李甲看到后就和李乙一起追向戴某丁,最后大家在小店××××房内找到戴某丁时,戴某丁身上都是血倒在地上的事实。9、证人戴某丙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10日下午,戴某丁和李甲在自己××内为打牌押注吵起来,相互扯在一起。后被人拉开,李甲被劝走。后来不知什么时候,自己看到李甲和他哥哥李乙到了店门口,当时李甲手里拿着一把刀往店里冲,李乙站在店门口,手里握着一把类似手枪的工具。李甲冲到店里后,戴某丁往后退,不知怎么倒在地上,李甲就上前和戴某丁拉扯在一起,当时周围很多人,自己看不清楚。后二人被众人拉开,自己看到地上满是血,就对戴某丁说从后门逃出去。李甲看到戴乙逃到后门,就从自己家左边的小巷方向绕过去追,李乙也往店右边追,后来的事情就不知道了的事实。10、扣押清单和情况说明,证明侦查人员对李乙的疑似枪支予以扣押及因该枪支属于消防用枪鉴定机关不予鉴定的事实。11、伤情检查笔录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某鉴定书,证明被害人戴某丁的伤势情况和被告人李甲身上的伤势因为无相关材料证明系2013年2月10日与他人发生纠纷时所造成的外伤而无法评定的事实。12、辨认笔录,证明同案犯李乙对藏匿枪支地点进行指认的情况。13、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李甲的前科情况。14、调解协议书和撤诉申请书,证明本案纠纷的民事赔偿已调解的事实。15、归案经过和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甲的身份情况和归案情况。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对于被告人李甲提出本案的起因是被害人戴某丁欺负自己引起的辩解。经查认为,根据被告人李甲的供述,被害人戴某丁的陈述以及相关的证人证言,可以认定本案的起因系被告人李甲和被害人戴某丁因为赌博下注的事情引起,至于是否戴某丁欺负被告人李甲,并无证据可以证实,故对被告人李甲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人李甲提出因戴某丁用啤酒瓶砸破自己头部,自己才会与其相拚的辩解。经查认为,根据本案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本案纠纷发生过程中,被害人戴某丁确有用啤酒瓶砸过被告人李甲,虽然该情节并不影响认定被告人李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量刑时可予以酌情考虑。对于被告人李甲提出自己没有伙同哥哥李乙一起打架,从头到尾没有跟李乙说过话的辩解。经查认为,不管被告人李甲有没有同李乙事前进行过商谋,李乙的行为客观上帮助了被告人李甲实施犯罪行为,而且根据李乙的供述和相关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其主观上亦有帮助弟弟李甲伤害他人的故意,故李乙与被告人李甲已构成了共同犯罪。相应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李甲提出此案处理过程中,公安和检察院置戴某丁殴打自己的事实不顾,一味地包庇戴某丁的辩解。经查认为,被告人李甲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戴某丁轻伤的后果,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本案进行侦查和起诉,属于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而且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存在一味包庇戴某丁的情形。故对相应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人李甲提出自己与戴某丁的冲突始终是面对面,不可能刺伤他的背部的辩解。经查认为,审查《法医学人体损伤程某鉴定书》可见,评定被害人戴某丁为轻伤主要是因为伤情中的左侧液气胸,故即使如被告人李甲所说其没有刺伤被害人戴某丁后背,亦不影响认定被害人戴某丁的伤势程某为轻伤,并依法追究被告人李甲的刑事责任。对于被告人李甲提出本案的证人均是戴某丁的亲友的辩解。经查认为,任何知道案件事实的人均有作证的义务,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对相关证人进行调查,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即使该证人是被害人亲属。而且本院认定本案事实除了依据相关证人证言外,还依据被告人李甲和同案犯李乙的供述、被害人戴某丁的陈述以及其他相关证据。相应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甲目无法纪,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对主要犯罪事实尚能如实供认,可以认定为自首,结合本案的民事赔偿已调解解决,决定对被告人李甲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4日起至2014年12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建武人民陪审员 徐玉龙人民陪审员 徐同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佳儒 来自